Page 83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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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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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  。
                               2.   保險具有補    充國家後    備的作用。任        何一個國    家都   會從國家財政中留
                                  取一部分資金       來作為預     防各  種災害    事故的   後備基金。這種         後備基金
                                  用途很廣,必然        難以滿足每      一個人、     每一單位的需       求。但如果      通過

                                  保險  公司   吸收  社會保險費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                  來填  補危險事故所
                                  造成的經濟損失,         顯然會大大      減少國    家財政的壓力,或者           說是對國
                                  家後  備的補    充。
                                  保險具有     積累  資金的作用。保險歷           來是籌集資金的重要          管道   之一,
                               3.
                                  許多重要的經濟建
                                                                       積累
                                  公司  每年的    盈餘  一方  設項目就   是利用保險    ,另一方   起來的資金     興建。保險
                                                                              面轉為保險
                                                                                         總準備金
                                                            交納稅收
                                                      面用於
                                  積累  起來,同時      還可以    利用時間     差將保險基金用於投資、             信貸  、資
                                  金拆借以使保險資金保           值增值    。
                               4.   保險有  利於增加外匯收入         。目前,在發達國         家,保險的      外匯收入占
                                  其外匯總收入       的相當    比例。中國所開展的          涉外   保險也   增加了中國      外
                                  匯資金的    積累   。
                               5.   保險具有   安定社會的作用。保險           公司   通過經濟補償,        填補了被保險

                                  人的損失,  穩定器」。        心,穩定了社會,因而,保險被人稱為「                     精巧
                                             安定了人
                                  的社會




                           四、保險法的概念、內容與性質



                               保險法的歷      史源遠流     長 ,可  追 溯 到 西元    前 羅馬  法中共同     海 損的規定。

                           現代  意義的保險法則        形成於    14  世紀以後的海上保險法。            目前,    絕大多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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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都  制定了保險法        。
                               中國現行的《保險法》於              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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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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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陳欣  ,保險法,  北京  大學出  版社,  2000  年  9  月,頁  1  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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