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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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25



                           金 融 法的構成,      尤 其是作為金      融 業務法律規       範 的構成,本      質 上 仍 然是商法
                           的 內 容 。 另 一方   面 ,現代    政 府 對金   融 行業  監管   的 強化   ,使得保險法       又 具有
                           經濟法的特      徵 。因而,可以       說 保險法具有商法和經濟法的               雙 重 性質   。惟應
                           注意  的是,保險法的商法特            徵 是其本    質 ,而保險法的經濟法特            徵 則是   政 府

                           對經濟生活,      尤其是金     融生活    進行干預的表現。



                           五、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中國《保險法》規定了           六項   基本原則:



                           (一)保險合法原則

                               《保險法》第        4  條規定:「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          遵守法律、行       政法規,
                           尊 重社會   公德   , 不 得損   害 社會  公 共 利益   。」保險合法原則要           求 投保人和保
                           險人在   從 事保險活動的時         候 ,無   論形  式上和    內 容 上 都 必須   遵 守 國 家 法律行

                           政法規的規定。


                           (二)保險合同公平自願原則


                               《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               協商一   致,遵循公平
                           原則  確 定 各 方的   權利  和義務。除法律、行           政 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            外 ,保險
                           合同自   願訂立。」
                               保險自    願 原則要   求從   事保險活動的當事人           各 方必須    尊 重對方的自由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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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願。亦即,除法律         另有規定     外  ,一方    不能強迫    對方與其     簽訂保險合同。保
                           險自  願 包 括 對保險合同相對人的            選擇  自 願 、保險    項 目 選擇   的自  願 以 及 合同
                           具體條   款約定的自      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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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所謂強制   締約之強制保險     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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