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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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25
金 融 法的構成, 尤 其是作為金 融 業務法律規 範 的構成,本 質 上 仍 然是商法
的 內 容 。 另 一方 面 ,現代 政 府 對金 融 行業 監管 的 強化 ,使得保險法 又 具有
經濟法的特 徵 。因而,可以 說 保險法具有商法和經濟法的 雙 重 性質 。惟應
注意 的是,保險法的商法特 徵 是其本 質 ,而保險法的經濟法特 徵 則是 政 府
對經濟生活, 尤其是金 融生活 進行干預的表現。
五、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中國《保險法》規定了 六項 基本原則:
(一)保險合法原則
《保險法》第 4 條規定:「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 遵守法律、行 政法規,
尊 重社會 公德 , 不 得損 害 社會 公 共 利益 。」保險合法原則要 求 投保人和保
險人在 從 事保險活動的時 候 ,無 論形 式上和 內 容 上 都 必須 遵 守 國 家 法律行
政法規的規定。
(二)保險合同公平自願原則
《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 協商一 致,遵循公平
原則 確 定 各 方的 權利 和義務。除法律、行 政 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 外 ,保險
合同自 願訂立。」
保險自 願 原則要 求從 事保險活動的當事人 各 方必須 尊 重對方的自由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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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亦即,除法律 另有規定 外 ,一方 不能強迫 對方與其 簽訂保險合同。保
險自 願 包 括 對保險合同相對人的 選擇 自 願 、保險 項 目 選擇 的自 願 以 及 合同
具體條 款約定的自 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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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所謂強制 締約之強制保險 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