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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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通常投保方        只 有 依 保險   公司設    立的  不 同險種的條       款 , 進 行投保與     否 的
                        選擇  ,而   沒 有 草擬  合同   文 本或   選擇  、 變 更 、 增 減 合同條     款 的自由。     格 式 性
                        是保險合同的一個重要特             徵 ,這種「     格 式條   款 」合同    就 條 款 解釋   發生  爭 議
                        時,應   視 合同法和保險法         關 於 格 式條   款 合同   解釋  的規定,     仲裁   機構和法    院

                        應作出   不利   於條  款制定者      (  即保險人  )   的解釋  。做出不利     於保險人之      解釋  ,
                                                                                      40
                        亦是保險契約中重要之           解釋   原則,以保     護無契約     磋商能    力之投保人       。

                          5.   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是
                                       影響
                        是 否 要式將直接      否 為要式合同其 到保險合同之成立時間,  爭 論 已 久 ,該問題之重要  進 而 影響  到投保人和保險人 性 在於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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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益     。中國《保險法》第           13  條第  1  款及  第  2  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
                        險要  求 ,經保險人同        意 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                  及 時向投保人      簽
                        發保險單或者其        他 保險   憑 證 。保險單或者其         他 保險  憑 證 應當   載明   當事人   雙
                        方約定的合同        內  容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           採  用其  他  書  面形  式 載明   合同  內
                        容。」針對《保險法》第             13  條的理   解,理   論界   和實務   界存在    兩種不同的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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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浙江  省金華市  婺城  區人民法院   [2006]  金中民二終字第   543  號民事  裁判書。本案案    例:
                         原告  向被告投保    太平盛世   •長虹兩  全保險  (分紅型  ),並依約交   納了  保險費,被告也     簽發了保
                         險單,雙方已形成      合法有   效的保險   合同關係。原告在      合同生  效後次年內提出退       保要  求,根
                         據合同退保條款規定,被告應在           扣除手續   費後  退還  保險費,同   時該條款也明     確對分期繳付
                         保險費方   式的手續   費首年為所    繳保險費的     100%  ,次年為所  繳保險費的     %  款
                                                                                    。對於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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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含 義,原告認為其在      次 年提  出退  保自  然 不會再  繼續繳  費,  扣  除的  手續  費為所  繳 保險費
                         17370  元的  60%  即  10,422  元,故被告應  退還  原告的保險費為  6,948  元。而被告認為  按合  同
                         條款規定第     1  年退保收取  保費  100%  的手續  費,而在第   2  年由於原告未   繳納  保費,故   即使
                         按  60%  收取  也無保費  可退  。法院認為:   退保條款存在不同      解釋情形   下的爭議時    ,由於保險
                         條款是保險公司為      了重複   使用而事   先擬  制,未與對方    協商確定的一種      格式  條款,法律為平
                         衡這  一利益關係,在中國       合同法第    41  條明  確規定「對  格式  條款的理   解發生  爭議  的,應當
                         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    解釋。對    格式  條款有  兩種以上   解釋的,應當作     出不利於提供     格式  條款一
                         方的  解釋。」同    時,在中國保險法規定「對於保險           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
                         人 或  者受益人有   爭議時   ,人民法院    或 者  仲裁  機關應當作有    利 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         解

                        41  釋。」
                          典型  的案  例是投保人  簽署並遞   交投保書,    並按照   保險人的要   求預  交首期保險費,保險人        核
                         保但並   未簽發保   單及其他同意承保的書       面憑  證,在此期間     內保險事故發生,則該種情形          下
                         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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