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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33



                           (二)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      主 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                  關係   人和保險合同       輔
                           助人三   類。


                             1.

                               (1)  保險當事人  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與投保人訂立合同,               收取保險費,在保險
                                                                                 45
                                   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                          。在中國     專指經
                                                                   46  。
                                           部門核准
                                                    成立的保險
                                       監管
                                   保險
                                                               公司
                                                                持
                                                                  有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
                               (2)
                                   投保人,
                                              稱為要保人、保單
                                            又
                                                                               47
                                   同,並   按照   保險合同    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投保人應具備民
                                                                                           48
                                   事權利   能力和民事行為能         力並且對保險       標的須具有保險         利益   。
                             2.   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保險合同的      關係  人是指在保險事故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                        滿 足 時,
                           對保險人    享有保險金給付        請求權    之人,包    括被保險人和       受益人。
                               (1)   被保險人,   俗稱「保     戶」,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              受保險合同保障,
                                                         49
                                   享有保險金   外的第三人。   之人     。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自             己,也可以是
                                              請求權
                                   投保人以
                                                                                           享有保
                               (2)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所指定
                                                                                             50
                                   險金  請求權    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                 皆可以為     受益人    。


                           45
                             但若  投保人未  按約定交   付保險費,    合同中也未對投保人       拖欠  保險費的後   果作出約定的,在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              拖欠  保險費為由免除其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參閱
                            《 浙江  省 高級  人民法院關於    審 理財  產 保險  合 同 糾紛  案 件若干  問 題  的 指導  意 見 》 (  浙高  發
                            [2009]296  號)。
                           4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71  條。
                           4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0  條。
                           4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2  條。
                           4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2  條第  4  項。
                           5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8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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