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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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33
(二)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 主 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 關係 人和保險合同 輔
助人三 類。
1.
(1) 保險當事人 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與投保人訂立合同, 收取保險費,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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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 。在中國 專指經
46 。
部門核准
成立的保險
監管
保險
公司
持
有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
(2)
投保人,
稱為要保人、保單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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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並 按照 保險合同 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投保人應具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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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權利 能力和民事行為能 力並且對保險 標的須具有保險 利益 。
2. 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保險合同的 關係 人是指在保險事故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 滿 足 時,
對保險人 享有保險金給付 請求權 之人,包 括被保險人和 受益人。
(1) 被保險人, 俗稱「保 戶」,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 受保險合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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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保險金 外的第三人。 之人 。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自 己,也可以是
請求權
投保人以
享有保
(2)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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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金 請求權 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 皆可以為 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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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 投保人未 按約定交 付保險費, 合同中也未對投保人 拖欠 保險費的後 果作出約定的,在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 拖欠 保險費為由免除其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參閱
《 浙江 省 高級 人民法院關於 審 理財 產 保險 合 同 糾紛 案 件若干 問 題 的 指導 意 見 》 ( 浙高 發
[2009]2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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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71 條。
4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0 條。
4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2 條。
4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2 條第 4 項。
5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8 條第 3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