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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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37



                           而列入的條     款。
                               保險條    款 若 基於保險人      恣 意 而為,    易 生成對投保人之損          害 ,同時亦對
                           保險契約之      公 平 性 產生   疑 慮 ,故   各 國均多有「保單        示 範 條 款 」,作為      權利
                           義務之基礎要       求  , 再  由保險人對於具體         狀  態更  改  保單條    款 。中國《保險

                           法》所   採取之制度,       係經由保險      監管  部門 (  即中國保     監會)   基於   審慎  監管  原
                           則對保險    進 行 審查   , 如 認 保險條     款 違反  下 列 的原則,可以要         求 保險   公司  對
                           保險條   款 和保險費     率進   行修  改 ,也可以責      令 保險   公司   停 止 使用,其原則包
                           含合法原則、保        護 社會   公眾利益     的原則、    防止不    正 當 競爭   的原則、保險人
                                              62  。 另有財產保險     公司  保險條    款 和保險費     率管  理辦法    63
                                      保原則等
                                 力確
                           償付能
                           規範之。
                               根據中國《保險法》第            18  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             括下列事項:(1)

                           保險人的    名稱和    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        姓名或者     名稱、    住所,以    及
                           人身保險的     受益人的     姓名或者     名稱、   住所;    (3)   保險  標的;  (4)   保險責任和責
                           任免除;    (5)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   保險金  額;(7)   保險費以   及
                           支付  辦法;   (8)   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        辦法;   (9)   違約責任和   爭議處理;      (10)   訂
                           立合同的年、月、日。除上              述 法定事    項 外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

                           險有  關的其   他事項。





                           二、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式


                               保險合同的訂立與          普 通合同相同,均應當經由要約和承                  諾 的過程,而
                           在保險合同     又稱之為投保和承保的過程。
                               中國《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              求,經保險人同        意


                           62
                             參閱  程兵  ,論保險條款、費    率之審批   ,河  北法學,2004   年  12  期,頁  147  至  148  。
                           63
                             參閱中國保監會令     [20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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