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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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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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告知    。當然投保人       認為需要作出       說明的重要事實,也可以             主動告知     保險
                           人。
                                                         72                         73
                               投保人   不履   行如實告知     義務    ,將會發生以下之法律            效果   :
                               (1)   投保人故  意或因重大過失未          履行如實告知       義務,   足以影響     保險人   決
                                                                                         74
                                   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提        高保險費     率者,保險人有        權解除合同       。
                               (2)   合同  解除權,自保險人       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過30   日不行使而
                                   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過2 年者,保險人         不得 解除合同,發生
                                   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除前發
                                   投保人故
                               (3)
                                                     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
                                   生的保險事故,  意不履   行如實告知      義務者,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            不 退  還 保險
                                                  不
                                   費。
                               (4)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        履行如實告知       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              嚴重
                                   影響  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              解 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不  承擔賠




                            同糾紛  案件若干   問題的指導    意見》(浙高    發[2009]2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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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      [2008]  蘇中民二終  初字第  0608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投保
                            人的告知義    務是基於保險人的要       求才產  生的,中國法律      並沒有規定投保人在投保        時,要   先
                            主動將保險    標的情  況向保險人告知。      這主  要因為保險人作為      專業的保險    經營機   構,比投保
                            人更了解   保險本  身和簽訂   保險  合同時應該    注意的方   面。本案原告    (投保人  )在  2007  年  1  月  9
                            日 到 被告  ( 保險公司  ) 處 投保  時 ,車輛本  身 未 曾 檢驗  ,根據當事人所   訂立  的保險條款第      16
                            條:「投保人應如實       填寫  投保  單並  回答保險人提   出的詢問,    履行如實告知義      務,並提供被
                            保險人機動車行     駛證複   印件  」的規定,   可以認定原告      (  投保人  )   在投保  時已將行駛證複  印件
                            提供  給了被告   (保險公司  ),對其車輛未進行      檢驗  履行了告知義    務。被告在原告       (  投保人  )   投
                            保時已明知投保車輛未        經檢驗  ,但仍接受原告      (  投保人  )   投保,故原告   (  投保人  )   與被告  (保
                            險公司  )   就未經檢驗  的車輛  簽訂  保險  合同,係雙方   真實意   思表示  ,合同合法有    效,被告    (  保
                            險公司  )   不能以上述條款   抗辯  免除自  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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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發生不    履行告知義    務可  能之原  因,包含人們認識上的       錯誤  、投保人的    逆選擇因素、
                            代理人的   道德  因素和壽險公司管理方       面的因素等等。參閱        呂庚潮  、談衛軍   ,對投保人「未
                            如實告知」的     處理,保險   研究  ,2001  年  03  期,頁  35  至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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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6  條第  2  項至  第  6  項。
                           74   關於  解除契約之  爭議  ,中國則  著重在  討論,與保險事故發生無       因果  關係之事   項未予  說明,
                            是否  構 成 解 除 契 約之理由。參閱    周 玉 華,保險法上的告知義        務 制度,法   學 雜誌  , 2001  年
                            01  期,頁  34  至  35  ;李  曉靜  ,談 保險  合 同中的如實告知義  務 ,商  場現  代化 ,2006  年  17
                            期,頁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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