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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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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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告知 。當然投保人 認為需要作出 說明的重要事實,也可以 主動告知 保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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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不履 行如實告知 義務 ,將會發生以下之法律 效果 :
(1) 投保人故 意或因重大過失未 履行如實告知 義務, 足以影響 保險人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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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提 高保險費 率者,保險人有 權解除合同 。
(2) 合同 解除權,自保險人 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過30 日不行使而
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過2 年者,保險人 不得 解除合同,發生
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除前發
投保人故
(3)
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
生的保險事故, 意不履 行如實告知 義務者,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 不 退 還 保險
不
費。
(4)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 履行如實告知 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 嚴重
影響 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 解 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不 承擔賠
同糾紛 案件若干 問題的指導 意見》(浙高 發[2009]2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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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 [2008] 蘇中民二終 初字第 0608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投保
人的告知義 務是基於保險人的要 求才產 生的,中國法律 並沒有規定投保人在投保 時,要 先
主動將保險 標的情 況向保險人告知。 這主 要因為保險人作為 專業的保險 經營機 構,比投保
人更了解 保險本 身和簽訂 保險 合同時應該 注意的方 面。本案原告 (投保人 )在 2007 年 1 月 9
日 到 被告 ( 保險公司 ) 處 投保 時 ,車輛本 身 未 曾 檢驗 ,根據當事人所 訂立 的保險條款第 16
條:「投保人應如實 填寫 投保 單並 回答保險人提 出的詢問, 履行如實告知義 務,並提供被
保險人機動車行 駛證複 印件 」的規定, 可以認定原告 ( 投保人 ) 在投保 時已將行駛證複 印件
提供 給了被告 (保險公司 ),對其車輛未進行 檢驗 履行了告知義 務。被告在原告 ( 投保人 ) 投
保時已明知投保車輛未 經檢驗 ,但仍接受原告 ( 投保人 ) 投保,故原告 ( 投保人 ) 與被告 (保
險公司 ) 就未經檢驗 的車輛 簽訂 保險 合同,係雙方 真實意 思表示 ,合同合法有 效,被告 ( 保
險公司 ) 不能以上述條款 抗辯 免除自 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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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發生不 履行告知義 務可 能之原 因,包含人們認識上的 錯誤 、投保人的 逆選擇因素、
代理人的 道德 因素和壽險公司管理方 面的因素等等。參閱 呂庚潮 、談衛軍 ,對投保人「未
如實告知」的 處理,保險 研究 ,2001 年 03 期,頁 35 至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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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6 條第 2 項至 第 6 項。
74 關於 解除契約之 爭議 ,中國則 著重在 討論,與保險事故發生無 因果 關係之事 項未予 說明,
是否 構 成 解 除 契 約之理由。參閱 周 玉 華,保險法上的告知義 務 制度,法 學 雜誌 , 2001 年
01 期,頁 34 至 35 ;李 曉靜 ,談 保險 合 同中的如實告知義 務 ,商 場現 代化 ,2006 年 17
期,頁 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