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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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45
《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除本法 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 另有約定 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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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合同成立 後 ,投保人可以 解 除合同 ,保險人 不 得 解 除合同。」 此 即為
「 意 定 解 除 權 」。至於「法定 解 除 權 」在 不 同種 類 的保險合同中亦有所 不
同,包 括投保人 違反告知 義務、投保人 ( 被保險人 ) 違反 特約條 款、騙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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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
險金或故 意製造保險事故 。例如 ,中國《保險法》第 50 「 貨物
運輸 保險合同和 運輸工 具 航 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 後 ,合同當事人 不
得 解 除合同。」 再如 《保險法》法規定,在投保人 違反 如 實 告知 義務、被
保險人或者 受益 人 謊 報 發生了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 沒 有 履 行 安 全
增 加、被保險人未
防範
不符合約定等
解除保險合同。
報年齡 措 施、危險程度 情形下,保險人可以 及 時通 知 、年齡 申 報 不 實或者其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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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合同 解除效力 的溯及力 問題 ,中國《保險法》 針對「財產保
險」和「人身保險」分 別 做 出了 不 同的規定:對於「財產保險」而言,保
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 求 解 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 手 續 費,保險
人應當 退 還 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 後 ,投保人要 求 解 除合同的,保險人可
以 收 取 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 解 除之日 止 期間的保險費, 剩 餘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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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投保人,法律 另有規定除 外 。對於「人身保險」而言,投保人 解除合
同,已 交足 2 年以上保險費者,保險人應當自接到 解除合同通 知之日起 30
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 價值 ;未 交足 2 年保險費的,保險人 按照 合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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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之所以 可以隨時主張解 約,一方 面著 眼於保險 契約得存在係由當事人決定風險的 分
配,另一方 面,亦因 人身保險中存有投資 性質,基於投資的不應強 迫,而 使投保人 得提前
終止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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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蔣勤 、 張 明 珠 、 魏 煒 ,論保險 合 同的法定 解 除與終 止 , 現 代財 經 - 天 津 財 經學 院 學
報,2004 年 05 期,頁 64 至 6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7 條、第 28 條等,關
於保險 契約解除權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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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台灣, 契約解除有認為應 使契 約效力 溯及失 效,或有認為 產生清算 效果 ,不論 哪一
說,其權 利義務均須自契約成 立後結算 ,或不當 得利 、或回復原狀。至於中國 亦有學者對
於契約解除之 效力 提出爭 執,而認為 契約解除之 效力 應依雙方 契約約定。參閱 湯印明、 鄒
至
170
期,頁
年
開亮
研究
約種類而區 ,探合 同解除效力 ,江西 樊啟 社會 榮,論保險 科學 ,2005 合同的 03 解除與 溯及力,保險 172 。亦有認為依保險 ,1997 年 契
者。參閱
08
分效力
期,頁 71 至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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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