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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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危險增加通知

                            所 謂 危險   增 加,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所未預料或未                     估 計到的危險可能
                        性 的 增 加,   它 發生在保險合同有          效 期 內 。在保險合同有         效 期限   內 ,保險   標
                        的危險程度      增 加,被保險人       按照   合同的約定應當        及 時通   知 保險人,保險人

                        有 權 要 求增   加保險費或者       解 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              履 行通  知 義務的,因
                        保險  標的危險程度       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                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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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或者
                        損失。保險事故發生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  後 ,被保險人為  防止  盡 力 採 取 必要  措 施,  防止  或者  減 少
                                                                    減 少保險
                                                                             標 的之損失所支付
                        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                              額 在保險    標 的損
                        失賠償金    額以外另     行計算,     最高不超    過保險金     額的數   額。


                        (二)保險人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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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給付是保險人應當       滿足時,保險人應當給付保險金。  履 行的基本保險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
                        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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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守秘密

                            保險人或者      再 保險接    受 人在   辦 理保險業務中       知 道 有 關 投保人、被保險
                        人或  再 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              情況  及 個人   隱 私 , 負 有保   密 的義務,     係 為

                        了保  護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           再 保險分出人的合法           權益  ,規   範 保險經營行



                        9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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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7  條。
                        9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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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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