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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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危險增加通知
所 謂 危險 增 加,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所未預料或未 估 計到的危險可能
性 的 增 加, 它 發生在保險合同有 效 期 內 。在保險合同有 效 期限 內 ,保險 標
的危險程度 增 加,被保險人 按照 合同的約定應當 及 時通 知 保險人,保險人
有 權 要 求增 加保險費或者 解 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 履 行通 知 義務的,因
保險 標的危險程度 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 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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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或者
損失。保險事故發生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 後 ,被保險人為 防止 盡 力 採 取 必要 措 施, 防止 或者 減 少
減 少保險
標 的之損失所支付
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 額 在保險 標 的損
失賠償金 額以外另 行計算, 最高不超 過保險金 額的數 額。
(二)保險人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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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給付是保險人應當 滿足時,保險人應當給付保險金。 履 行的基本保險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
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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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守秘密
保險人或者 再 保險接 受 人在 辦 理保險業務中 知 道 有 關 投保人、被保險
人或 再 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 情況 及 個人 隱 私 , 負 有保 密 的義務, 係 為
了保 護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 再 保險分出人的合法 權益 ,規 範 保險經營行
9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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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7 條。
9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0 條。
9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32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