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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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51



                             2.   代位追償

                               在財產保險中,因第三者對保險                 標 的之損    害 而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
                           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                        額範圍內     得代位行使被保險
                                                     106
                           人對第三者      請求  賠償的    權利    。 如 保險事故發生        後 ,被保險人已經         從 第三
                           者 取 得損  害 賠償者,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                       扣 減 被保險人     從 第三
                           者已  取 得的賠償金      額 。保險人行使代位          求 償的   權利  , 不 影響   被保險人     就 未
                                                                        107
                           取得保險人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  保險事故發生  後 ,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  請求  賠償的  權利  。       放 棄 對第三
                                                                     額 之前,被保險人
                           者的
                           險人賠償保險金  請求  賠償的  權利  者,保險人    不 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  意 放 棄 對第三者  請求  賠償的  權
                                          後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
                           利 者,該行為無       效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           錯 致 使保險人      不 能行使代位      請求  賠
                                                                    108
                           償的  權利  ,保險人可以相應         扣減保險賠償金           。
                               應補  充 說 明 者為代位      求 償 權 的 例外   ,除被保險人的         家 庭 成員或其     組 成
                           人員故   意 造成保險事故以         外 ,保險人     不 得對被保險人的         家 庭 成員或其     組 成
                                                       109
                           人員行使代位       請求  賠償的    權利    。 此外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
                           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                                   受益  人
                           給付保險金      後 , 不 得 享 有向第三者       追 償的  權利   , 但 被保險人或      受益   人 仍 有
                                              110  。
                                     請求
                           權向第三者
                                          賠償

                           .cn/npc/flsyywd . npc.gov http://www  /flwd/2002-04/17/content_292106.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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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以   何人之  名義向第三人     請求賠償,則有不同之看法,參閱           周金  升,論保險代位     求償權
                            的行  使及對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要          求,江西金    融職工大   學學報  ,2008  年  01  期,頁  45  至
                            46  。
                           10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60  條。
                           10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61  條。
                           10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62  條。
                           11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46  條。  至於是否所有類   型之人   身保險均無代位權,中
                            國亦有相關之
                            湖湘  論壇,2007  討論,參閱  02  期,頁  肖和保,人 90  至  93  身保險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的  探析—兼評我國《保險法》第  68  條,
                                                                           推廣適用,法制與社會,
                                                                                              2009
                                                         ;鐘慧
                                         年
                            年  01  期,頁  80  至  81  ;王樂宇  ,論保險代位  求償權行  使的範  圍限制,  內蒙古  財經學  院學報
                            (綜合版),2007  年  01  期,頁  86  至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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