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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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產保險合同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財產保險 又 稱財 物 保險、損 害 保險,是以補償財產的損失為 目 的之保
險。財產保險有廣義和 狹 義之分。廣義的財產保險包 括 有 形 財產保險和無
形 財產保險 又 稱為財產損失保險;無 兩 大 類 :有 形 財產保險是指將有 形 財產保險是指以無 形 的 物質 財產作為保險 為保險 標 的之
形利益
保險,
標 的之
證 保險、
保險,
保險合同具有以下特 如 責任保險、保 徵: 信 用保險等。相對於人身保險合同,財產
1.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 標的表現為特定的財產以 及與財產有 關的利益 :
財產保險合同的 標的既可以是有 形的物質 財富,也可以是無 形的與
財產有 關之利益 。 填補損失的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以補償被保險
2.
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
人的實
保險人賠償,
際所受的損
按其實 際財產損失為其 害請求 唯一目的,保險事故發生 不得獲取超 後,被保險人 際損失的賠 僅得
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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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 。重 複 保險 的保險金 額 總 和 超 過保險 價值 者, 各 保險人的賠
償金 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 價值 。除合同 另有約定 外,各保險人 按
111
參閱河南省平頂山市中 級人民 [2009] 平民中二字第 146 號法院民事判決書。本案案 例:原
告透過拍賣競買 了一輛在 2000 年 4 月購買過戶 的紅旗轎 車。原告辦理 過戶登記 手續並 與
被告陽光財 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 心支 公司 簽訂了 機動車輛保險 單,雙方在保險 合
同中約定該車以新車 購置價 28 萬元進行投保,該車 分別投保 了車輛損失險、全車 盜搶 險
等險別。法院認為:根據保險 合同的約定的 計算 方法,該投保車輛在發生事故 時的實 際價
值為 132,160 元,而原、被告 簽訂 的保險 合同是雙方 真實意 思表示 ,應受法律保 護,雙方
約定原告的車輛 按 新車 購置價 投保, 且 原告也 按 約定交 納了 保費,在該車發生全 部 損失
後,被告應 按雙方約定 使用的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規定 履行賠償義 務,根據該規
定被告應賠償的保險 金數額 是發生保險事故 時該車 折舊 後的 價值 132,160 元,不 得獲取超
112 過實際損失之賠償。
所謂重複保險,是 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 標的、同一保險 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分別向兩 個以
上保險人 訂立 保險 合同的保險,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6 條。而在台灣則多
以複保險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