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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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財產保險合同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財產保險     又 稱財   物 保險、損     害 保險,是以補償財產的損失為                目 的之保
                        險。財產保險有廣義和            狹 義之分。廣義的財產保險包               括 有 形 財產保險和無
                        形 財產保險  又 稱為財產損失保險;無 兩 大 類 :有  形 財產保險是指將有  形 財產保險是指以無  形 的 物質  財產作為保險  為保險  標 的之

                                                                           形利益
                        保險,
                                                                                        標 的之
                                              證 保險、
                        保險,
                        保險合同具有以下特  如 責任保險、保  徵:        信 用保險等。相對於人身保險合同,財產
                            1.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       標的表現為特定的財產以              及與財產有      關的利益    :
                               財產保險合同的        標的既可以是有         形的物質    財富,也可以是無          形的與

                               財產有   關之利益     。    填補損失的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以補償被保險
                            2.
                               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
                               人的實
                                                       保險人賠償,
                                      際所受的損
                               按其實    際財產損失為其    害請求  唯一目的,保險事故發生   不得獲取超    後,被保險人  際損失的賠  僅得
                                                                               過實
                                 111          112
                               償   。重 複 保險      的保險金     額 總 和 超 過保險     價值  者,  各 保險人的賠
                               償金  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            價值   。除合同    另有約定     外,各保險人       按

                        111
                         參閱河南省平頂山市中        級人民  [2009]  平民中二字第   146  號法院民事判決書。本案案       例:原
                         告透過拍賣競買      了一輛在    2000  年  4  月購買過戶  的紅旗轎  車。原告辦理   過戶登記    手續並  與
                         被告陽光財    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          心支  公司  簽訂了  機動車輛保險    單,雙方在保險      合
                         同中約定該車以新車       購置價    28  萬元進行投保,該車     分別投保   了車輛損失險、全車       盜搶  險
                         等險別。法院認為:根據保險          合同的約定的     計算  方法,該投保車輛在發生事故          時的實  際價
                         值為   132,160  元,而原、被告   簽訂  的保險  合同是雙方   真實意   思表示  ,應受法律保    護,雙方
                         約定原告的車輛      按 新車  購置價  投保,   且 原告也  按 約定交  納了  保費,在該車發生全       部 損失
                         後,被告應    按雙方約定    使用的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規定              履行賠償義    務,根據該規
                         定被告應賠償的保險       金數額   是發生保險事故     時該車  折舊  後的  價值  132,160  元,不  得獲取超

                        112  過實際損失之賠償。
                         所謂重複保險,是       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       標的、同一保險     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分別向兩   個以
                         上保險人    訂立  保險  合同的保險,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6  條。而在台灣則多
                         以複保險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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