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3 - 中國金融法
P. 863
第 9 章 保險法 853
照其保險金 額與保險金 額總和的 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3. 財產保險合同實行保險責任限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保
險責任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 額為限, 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 額
113
的損失,保險人 不負 保險責任 。
4. 財產保險實行保險代位的原則:承前 述章節 ,當保險 標的發生保險
責任 範圍內 的損失,而該 項損失應當由第三人 負賠償責任時,投保
人可以先向保險人要 求賠償,在保險人先予賠償損失 後即取得了對
第三者 追 償的 權利 ,這 就 是所 謂 的代位 求 償 權 ,或稱為代位 追 索
權。
(二)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財產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及 合同 關係 人在保險合同成立並生 效後 , 依 據
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 享有權利 和負擔義務。
財產保險 標 的之 價值及 風險 係 數的大 小 是 決 定合同的 簽 訂與 否 以 及 保
險費數 額 的重要因 素 ,因 此 ,任 何 可能或已經 改變 保險 標 的 價值 和風險的
事實 都 將 導致 合同當事人 及關係 人之間 權利 義務的 變 動。中國《保險法》
就 有 關 保險 標 的之 價值 別的規定: 變 化導致 的合同當事人和 關係 人的 權利 義
和風險的
務改變
進行了
如下特
1. 保險標的之管理
財產保險的 目 的在於 避免 財產的 意外 風險所 導致 的損失。因 此 即 便 是
已經投保,被保險人 仍 然 負 有對保險 標 的之 安 全 管 理義務。中國《保險
法》第 36 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 遵守國家有關消防 、安全、生產 操作、
勞 動保 護 等方 面 的規定, 維 護 保險 標 的之 安 全。保險人可以 按照 合同約定
對保險 標 的之 安 全 狀況 進 行 檢查 , 及 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 消 除 不安
全因 素 和 隱 患 的 書 面 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 按照 約定 履 行其對保險 標
11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