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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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  違背  保險的補償原則。因           此中國《保險法》第           56  條規定:「重      複保險
                        的投保人應當將重         複 保險的有      關 情況  通 知 各 保險人。重       複 保險的    各 保險人
                        賠償保險金的       總 和 不 得 超 過保險     價值  。除合同     另 有約定    外 , 各 保險人    按照
                        其保險金     額 與保險金     額 總 和的   比 例 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               複 保險的投

                        保人可以     就 保險金   額 總 和 超 過保險     價值  的部分,     請求各    保險人    按 比 例 返 還
                        保險費。重      複 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               標 的、同一保險       利益   、同一保險
                        事故分   別 與 兩 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且 保險金    額 總 和 超 過保險    價值
                        的保險。」      學 者以為,其中重         複 保險之定義應為:以同一保險                標 的 及 保險

                        利益
                            訂立數個保險合同、須以同一保險事故訂立數個保險合同、須在同一
                                                                                      117
                        保險期間訂立數個保險合同、須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                                    。而保
                                                             118
                        險金  額超   過保險   價值   者,  超 過部分無     效   。至於    複 保險之    狀 態 發生保險事
                                                                    119
                        故時,中國《保險法》第             56  條規定  依比例分擔        。

                          6.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如 保險   標 的已經發生部分損失,則將               導致  保險  標 的 價值   的 減 少並可能
                        影響  剩餘部分之風險        係數。因     此中國《保險法》第           58  條規定:「保險       標的

                        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                    30  日內,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除
                        合同  另有約定     外,保險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      但應當提前       15  日通  知投保人。
                            解 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
                                                                                        合同約
                        合同
                                                                                    按照
                                                             受 損失部分的保險費,
                        定 扣 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             標 的未 解 除之日   止 應 收 的部分    後 , 退 還 投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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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若  投保人  就同一保險    標的物  分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        訂立  保險  合同,如  果具  有不同的保險
                         利益則不    屬於重複保險,     但其中一   個保險人依法承擔保險責任後,           另一保險人的保險責任
                         消滅  。參閱《   浙江  省高級  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財  產保險  合同糾紛   案件若干   問題的指導    意見》
                         (浙高  發[2009]296  號)。
                        118  參閱  王俊  ,重複保險  若干  法律問  題探  析,保險  研究  ,2001  年  04  期,頁  38  至  39  。其中  亦有
                         如台灣   學者,對於善意複保險與        惡意複保險    效力  之爭論。
                        119
                         對於複保險賠償      金額  計算  之方  式,另有其他   立法主義,參閱      李靜,超值   重復保險的    效力  及
                         其責任   分攤,金融與經濟      ,2005  年  12  期,頁  44  至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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