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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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 違背 保險的補償原則。因 此中國《保險法》第 56 條規定:「重 複保險
的投保人應當將重 複 保險的有 關 情況 通 知 各 保險人。重 複 保險的 各 保險人
賠償保險金的 總 和 不 得 超 過保險 價值 。除合同 另 有約定 外 , 各 保險人 按照
其保險金 額 與保險金 額 總 和的 比 例 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 複 保險的投
保人可以 就 保險金 額 總 和 超 過保險 價值 的部分, 請求各 保險人 按 比 例 返 還
保險費。重 複 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 標 的、同一保險 利益 、同一保險
事故分 別 與 兩 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且 保險金 額 總 和 超 過保險 價值
的保險。」 學 者以為,其中重 複 保險之定義應為:以同一保險 標 的 及 保險
利益
訂立數個保險合同、須以同一保險事故訂立數個保險合同、須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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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訂立數個保險合同、須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 。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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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金 額超 過保險 價值 者, 超 過部分無 效 。至於 複 保險之 狀 態 發生保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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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時,中國《保險法》第 56 條規定 依比例分擔 。
6.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如 保險 標 的已經發生部分損失,則將 導致 保險 標 的 價值 的 減 少並可能
影響 剩餘部分之風險 係數。因 此中國《保險法》第 58 條規定:「保險 標的
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 30 日內,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除
合同 另有約定 外,保險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 但應當提前 15 日通 知投保人。
解 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
合同約
合同
按照
受 損失部分的保險費,
定 扣 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 標 的未 解 除之日 止 應 收 的部分 後 , 退 還 投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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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 投保人 就同一保險 標的物 分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 訂立 保險 合同,如 果具 有不同的保險
利益則不 屬於重複保險, 但其中一 個保險人依法承擔保險責任後, 另一保險人的保險責任
消滅 。參閱《 浙江 省高級 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財 產保險 合同糾紛 案件若干 問題的指導 意見》
(浙高 發[2009]296 號)。
118 參閱 王俊 ,重複保險 若干 法律問 題探 析,保險 研究 ,2001 年 04 期,頁 38 至 39 。其中 亦有
如台灣 學者,對於善意複保險與 惡意複保險 效力 之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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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複保險賠償 金額 計算 之方 式,另有其他 立法主義,參閱 李靜,超值 重復保險的 效力 及
其責任 分攤,金融與經濟 ,2005 年 12 期,頁 44 至 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