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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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61



                               (2)   保險費的  更正、補     交或者保險金的        減少:投保人       申報的被保險人年
                                   齡  不真  實,  致 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
                                   有  權更  正 並要  求 投保人補     交  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                按照  實
                                   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            比例支付。

                               (3)   保險費的  退還:投保人       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            不真  實,   致使投保人
                                   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                          收 的保險費     退 還
                                   投保人。


                             2.   保險費及其交納

                               投保人在合同成立          後 ,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                        按
                           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中國《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同約定分期

                           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             首 期保險費     後 ,除合同     另 有約定    外 ,投保人自保
                           險人  催告之日起      超過   30  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             超過約定的期限         60  日
                           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              效力   中 止 ,或者由保險人         按照  合同約定的條件
                           減 少保險金     額 。被保險人在前        款 規定期限     內 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
                           按照  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但可以    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3.   保險金給付




                           給付保險的條件具備時,  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者其  依照  保險法的規定或者人身保險合同的約定,所  他
                                                                                         132
                           承擔的基本義務。保險人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                        受益  人給付保險金          。保險
                           合同約定或者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指定                     受益   人的,在發生保險事故時,
                           保險人應當      依照  約定向    受益  人支付保險金,為          促 使被保險人、       受益   人 及 時

                           行使  權利  , 便 於保險人      及 時 履 行賠付義務,        充 分發  揮 保險對經濟生活的保
                           障作用,人      壽 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           受益  人對保險人      請求   賠償或者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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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0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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