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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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61
(2) 保險費的 更正、補 交或者保險金的 減少:投保人 申報的被保險人年
齡 不真 實, 致 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
有 權更 正 並要 求 投保人補 交 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 按照 實
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 比例支付。
(3) 保險費的 退還:投保人 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 不真 實, 致使投保人
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 收 的保險費 退 還
投保人。
2. 保險費及其交納
投保人在合同成立 後 ,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 按
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中國《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同約定分期
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 首 期保險費 後 ,除合同 另 有約定 外 ,投保人自保
險人 催告之日起 超過 30 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 超過約定的期限 60 日
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 效力 中 止 ,或者由保險人 按照 合同約定的條件
減 少保險金 額 。被保險人在前 款 規定期限 內 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
按照 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但可以 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3. 保險金給付
給付保險的條件具備時, 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者其 依照 保險法的規定或者人身保險合同的約定,所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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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的基本義務。保險人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 受益 人給付保險金 。保險
合同約定或者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指定 受益 人的,在發生保險事故時,
保險人應當 依照 約定向 受益 人支付保險金,為 促 使被保險人、 受益 人 及 時
行使 權利 , 便 於保險人 及 時 履 行賠付義務, 充 分發 揮 保險對經濟生活的保
障作用,人 壽 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 受益 人對保險人 請求 賠償或者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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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0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