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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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的  權利  ,自其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             5  年內不  行使而    消滅    。
                            被保險人死亡        後 ,  遇  有下  列  情  形 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                遺
                        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              繼 承人   履 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其一、                沒 有指
                        定 受益  人;其    二 、指定的     受益   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            沒 有其  他受益    人;其
                                                                                  134
                        三、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            或者  放棄受益權      ,沒有其    他受益    人   。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  人身保險合同的中  止 ,是指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投




                        保人支付
                                            後 , 超 過規定期限達一定時間未支付當期保險費,保
                                 效力
                        險合同的     首 期保險費 暫 時 停 止 。保險合同    效力  中 止 期間發生的危險事故,保險人
                        應當  按照   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但 可以  扣 減 欠 交 的保險費。投保人自合同

                        效力  中止之日起       2  年內享有是     否以補    交保險費或其       他經保險人同       意的方法
                        恢復  保險合同     效力  的選擇    權利  。合同    效力  中止超    過  2  年時間,    雙方仍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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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復效協    議的,保險人有        權解除合同        。
                            人身保險合同的         複效  ,是指合同       效力  中 止後   一定期限      (  一 般 為  2  年 )

                        內 ,經保險人與投保人           協 商並達成     協 議,在投保人補         交 保險費    後 ,合同   效
                        力恢復   。復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復效必須由投保人向保險人           正式提出     申請,並經保險人同           意。
                            2.   復效申請的時間      不得超過復效申請的保            留期限。中國《保險法》規
                               定為   2  年。

                            3.   被保險人必須     符合可保條件。一          般規定,要      求提交被保險人的體          格
                               檢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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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保險    金請求權的    時效  是多  長?」,保險法問與答,法律問答與釋義,資料來源:中
                         國人大網,

                         2010/02/16) .cn/npc/flsyywd . npc.gov http://www  。   /flwd/2002-04/17/content_292072.htm (  最後瀏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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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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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36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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