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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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的自     殺是法律     意義上的自      殺,即當事人有自         殺意圖    的自  殺,而
                                                                       137
                               不包 括因 意外     事故或    心 智失常    導致  的自  殺    。因而保險法中一         般均
                               使用「故     意自殺」一      詞。但如果      自殺意圖不      是在訂立               就
                                                                         保險
                                                                         時
                                                                         合同
                               已有預    謀 的,也應當是死亡危險的一種,保險人應該承擔一定責
                               任。故    很 多國  家 把 自 殺 限制在自合同生          效 或 復 效後   若干  年  (  如 美 國
                               規定為     2  年)   內作為除  外責任。     超過這個時間限制,自            殺仍可列入
                               保險責任     範圍  。中國《保險法》第            44  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
                               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                         效力  恢復   之日起    2

                               年內,被保險人自
                               險人自    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  殺的,保險人  力人的除  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外。保險人  依照  前款規定  但被保
                                                                                          不承
                               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                按照   合同約定      退 還  保險單的現金       價

                                                                      人死亡原因的
                                                                      保險
                               值。」然而      就實務    運作上,該條規定         涉及  之被                    舉
                               證責任分     配以及死亡原因的         証明責任,需要         完成至   何種程度,      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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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釐  清   。










                        一、保險公司


                        (一)保險業的組織形式


                            保險業所     採 取 的 組織   形 式,大體可分為個人保險              組織  、合作保險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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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 公司  保險   組織  三種   形 式   。個人保險      組織   是指由個人經營保險業務、個

                        137  參閱《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如    何理解〈保險法     〉第  65  條「自  殺」含義的  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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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于濤  ,被保險人自     殺索  賠問  題 的中  美 法律  比 較 解 析 新保險法第  44  條,保險  研究  ,
                          2009  年  03  期,頁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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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保險公司之樣       態,亦有其他    分類方   式,例如國有、     個人、營   利、非營   利等等。參閱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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