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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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自 殺是法律 意義上的自 殺,即當事人有自 殺意圖 的自 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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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 括因 意外 事故或 心 智失常 導致 的自 殺 。因而保險法中一 般均
使用「故 意自殺」一 詞。但如果 自殺意圖不 是在訂立 就
保險
時
合同
已有預 謀 的,也應當是死亡危險的一種,保險人應該承擔一定責
任。故 很 多國 家 把 自 殺 限制在自合同生 效 或 復 效後 若干 年 ( 如 美 國
規定為 2 年) 內作為除 外責任。 超過這個時間限制,自 殺仍可列入
保險責任 範圍 。中國《保險法》第 44 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
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 效力 恢復 之日起 2
年內,被保險人自
險人自 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 殺的,保險人 力人的除 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外。保險人 依照 前款規定 但被保
不承
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 按照 合同約定 退 還 保險單的現金 價
人死亡原因的
保險
值。」然而 就實務 運作上,該條規定 涉及 之被 舉
證責任分 配以及死亡原因的 証明責任,需要 完成至 何種程度, 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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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釐 清 。
一、保險公司
(一)保險業的組織形式
保險業所 採 取 的 組織 形 式,大體可分為個人保險 組織 、合作保險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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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公司 保險 組織 三種 形 式 。個人保險 組織 是指由個人經營保險業務、個
137 參閱《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如 何理解〈保險法 〉第 65 條「自 殺」含義的 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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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于濤 ,被保險人自 殺索 賠問 題 的中 美 法律 比 較 解 析 新保險法第 44 條,保險 研究 ,
2009 年 03 期,頁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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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公司之樣 態,亦有其他 分類方 式,例如國有、 個人、營 利、非營 利等等。參閱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