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8 - 中國金融法
P. 868
858
2. 責任保險的 標的為一定 範圍內 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非損 害賠償責
任不能作為責任保險之 標的, 如刑事責任即 不得作為責任保險之 標
的。
3. 責任保險 不能及於被保險人之人身或其財產。責任保險的 目的在於
轉移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所以當被保險人的人
身或者財產發生損失時,保險人 不承擔保險責任。在這個 意義上,
責任保險合同有 兼具保障第三人的 利益 之性質 。
保險賠償限 額 給付。由於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 害 具 不確 定 性 ,所
4.
以,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
能約定保險責任的 最高限額,因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不可能約定保險金 額均以合同 額,只
約定的 最高限額為限。
5.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人造成損 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 仲裁
或者 訴訟 的,除合同 另有約定 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 仲裁 或者 訴訟
123
費用以 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
六、人身保險合同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1. 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
124
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人的 壽命 和身體為保險 標 的之保險合同 。 依照
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
間 內 因保險事故發生 遭受 人身傷亡,或者在保險期屆 滿 時 符 合約定的給付
訴訟費),投保人不應當承擔 連帶 責任。
12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66 條。
12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