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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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責任保險的    標的為一定      範圍內   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非損               害賠償責
                               任不能作為責任保險之            標的,    如刑事責任即       不得作為責任保險之          標
                               的。
                            3.   責任保險   不能及於被保險人之人身或其財產。責任保險的                         目的在於

                               轉移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所以當被保險人的人
                               身或者財產發生損失時,保險人                 不承擔保險責任。在這個             意義上,
                               責任保險合同有        兼具保障第三人的         利益   之性質   。
                               保險賠償限      額  給付。由於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                 害  具 不確   定 性  ,所
                            4.
                               以,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
                               能約定保險責任的          最高限額,因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不可能約定保險金      額均以合同  額,只
                               約定的   最高限額為限。

                            5.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人造成損                  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            仲裁
                               或者  訴訟   的,除合同      另有約定     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           仲裁   或者  訴訟
                                                                            123
                               費用以   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




                        六、人身保險合同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1.   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

                                                                                      124
                            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人的             壽命   和身體為保險       標  的之保險合同         。 依照
                        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

                        間 內 因保險事故發生         遭受  人身傷亡,或者在保險期屆               滿 時 符 合約定的給付




                          訴訟費),投保人不應當承擔        連帶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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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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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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