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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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理由 如 下:其一,保險合同是 格 式合同 ,合同條 款 由保險人事先 擬
定,投保人並無參與合同條 款 擬 定和 協 商之機會;其 二 ,保險合同條 款 具
有 較強 的 專 業 性 ,投保人 不 容 易 瞭 解 其 真 實含義, 容 易 對保險條 款 發生 誤
解 。 尤 其是保險合同中有 關 於保險人責任 免 除條 款 的規定,保險人在訂立
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 他 保險 憑 證 上作出 足 以 引 起投保人
注意 的提 示 ,並對該條 款 的 內 容 以 書 面 或者 口頭 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 明 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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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 ;未作提 示或者 明確說 明的,該條 款不 生效力 。
2.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就 投保人而言,在訂立合同前應當將與保險 標 的風險 係 數有 關 的重要
事實, 如 實 地 告知 保險人。所 謂 與保險 標 的風險 係 數有 關 的重要事實,一
般 是指 凡 是能 夠 影響 一個 正 常的、 謹慎 的保險人 決 定其是 否 接 受 承保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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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或 確定保險費 率,或是 否在保險合同中需要 增加特 別條款的事實 。
中國《保險法》規定 告知 義務 履 行方式 採 用 詢 問 回答 的方式,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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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進行詢問,投保人 如實答覆 告訴 ,如果 保險人未提出 詢問的,投保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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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台灣,則多以「定 型化契 約」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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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上海市第一中 級人民法院 [2009] 滬一中民三 ( 商) 終第字 12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
被上 訴人 (中國人保公司 ) 不僅在保險 單上向上訴人 (北華物 流公司 ) 作出明顯的重要提 示,
不僅提示上訴人 ( 北華物 流公司 ) 仔細 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
保人、被保險人義 務,還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 加深加粗 責任免除條款的 印刷 ,這些舉
措可 以理 解為被上 訴人 ( 中國人保公司 ) 對責任免除條款 向上訴人(北華物 流公司 )履行了明
確說 明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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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7 條、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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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鄭州 市金水 區人民法院 [2007] 金民二 初字第 1498 號、 [2008] 鄭民四終字第 330 號民事
判決書。法院認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 合同係當事人 真實意 思表示 ,不 違反 法
律禁止性 規定, 合法有 效。保險 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在 訂立合
同時應當 向投保人明 確說 明,未 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 效力 。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投保人
和被保險人義 務的部分 」,若未達到 「明 確說 明」以 使投保人明 了該條款的 真實含義和法
律後 果的程度,故該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 效力 。
69 參閱《中國保監會關於提 醒人生保險投保人 正確履 行如實告知義 務有關事 項的公告》 (保監
公告第 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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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詢問內容不限於投保人在投保 單設置 的詢問內容,但保險人 須對存在投保 單中設置
的詢問內容以外的 詢問事 項負舉 證責任。參閱《 浙江 省高級 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財 產保險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