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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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理由   如  下:其一,保險合同是           格  式合同     ,合同條     款 由保險人事先       擬
                        定,投保人並無參與合同條              款 擬 定和   協 商之機會;其        二 ,保險合同條       款 具
                        有 較強  的 專 業 性 ,投保人      不 容 易 瞭 解 其 真 實含義,      容 易 對保險條      款 發生  誤
                        解 。 尤 其是保險合同中有          關 於保險人責任        免 除條  款 的規定,保險人在訂立

                        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                    他 保險   憑 證 上作出    足 以 引 起投保人
                        注意  的提   示 ,並對該條      款 的 內 容 以 書 面 或者    口頭  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         明 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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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  ;未作提     示或者   明確說    明的,該條      款不  生效力       。

                          2.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就 投保人而言,在訂立合同前應當將與保險                      標 的風險    係 數有   關 的重要
                        事實,   如 實 地 告知   保險人。所       謂 與保險   標 的風險    係 數有   關 的重要事實,一

                        般 是指  凡 是能   夠 影響   一個  正 常的、    謹慎  的保險人     決 定其是    否 接 受 承保之事
                                                                                         69
                        項,或   確定保險費      率,或是     否在保險合同中需要          增加特    別條款的事實        。
                            中國《保險法》規定           告知  義務   履 行方式    採 用 詢 問 回答   的方式,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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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進行詢問,投保人          如實答覆     告訴    ,如果   保險人未提出       詢問的,投保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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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較於台灣,則多以「定        型化契  約」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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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上海市第一中     級人民法院    [2009]  滬一中民三   ( 商)   終第字  12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
                         被上  訴人 (中國人保公司     )   不僅在保險  單上向上訴人 (北華物     流公司  )   作出明顯的重要提   示,
                         不僅提示上訴人 (     北華物  流公司  )   仔細  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
                         保人、被保險人義      務,還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           加深加粗   責任免除條款的      印刷  ,這些舉
                         措可  以理  解為被上  訴人 (  中國人保公司    )   對責任免除條款   向上訴人(北華物     流公司  )履行了明
                         確說  明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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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7  條、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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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鄭州  市金水  區人民法院  [2007]  金民二  初字第  1498  號、  [2008]  鄭民四終字第  330  號民事
                         判決書。法院認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                 合同係當事人     真實意  思表示   ,不  違反  法
                         律禁止性    規定,  合法有  效。保險   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在                 訂立合
                         同時應當    向投保人明   確說  明,未  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       效力  。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投保人
                         和被保險人義     務的部分   」,若未達到     「明  確說  明」以  使投保人明   了該條款的    真實含義和法
                         律後  果的程度,故該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                  效力  。
                        69   參閱《中國保監會關於提     醒人生保險投保人      正確履  行如實告知義     務有關事   項的公告》   (保監
                         公告第   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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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  詢問內容不限於投保人在投保          單設置  的詢問內容,但保險人        須對存在投保    單中設置
                         的詢問內容以外的       詢問事  項負舉  證責任。參閱《      浙江  省高級  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財  產保險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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