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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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39
2. 暫保單
又 稱 臨 時保單,是保險人或其代理人 簽 發 正 式保險單之前的 臨 時合同
憑 證 。 暫 保單並 不 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經程式,也 沒 有 統 一的 格 式,而是
由保險人根據 不 同的 內 容 制定。 暫 保單是在 正 式保險單出具之前,表 示 保
險合同成立的 證明,因 此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
3. 簡稱保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 正 式 憑 證 ,也是危險事
保險單
後 ,被保險人
故發生
索 賠和保險人理賠的
明 確 完 整 記 載 保險 雙 方的 權利 義務 內 容 ,由保險人或其代理人 最 重要的 憑 證 和 依 據。保險單須 簽 章
製 作、
並交付給投保人。
4. 其他保險憑證
其 他 保險 憑 證 通常包 括小 保單與 聯 合 憑 證 , 小 保單即通常所稱「保險
憑 證 」,是一種簡 化 的保險單,上 面不 記 載 保險合同的條 款 , 但 與保險單
有同等 效力 ; 聯 合 憑 證 是指保險人將承保險 別 、保險金 額 、保險 編號 商業
書 面 憑 證 ,是一種將發
發 票 上作為已經承保的一種 憑證,一 般僅 在對 外貿易中使用。 票 和保險單 結 合的 最 簡
單的保險
(三)訂立保險合同的說明和告知義務
保險合同是 最 大 誠信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前,須 履 行相應的
說明和告知 義務,該義務 屬先合同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1.
說 明 義務是 最 大 誠信 原則中對保險人之具體要 求 ,保險人的 說 明 義務
要 求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應當向投保人 說 明 保險合同條 款 的具體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