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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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39



                             2.   暫保單

                               又 稱 臨 時保單,是保險人或其代理人                簽 發 正 式保險單之前的          臨 時合同
                           憑 證 。 暫 保單並    不 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經程式,也                 沒 有 統 一的   格 式,而是
                           由保險人根據       不 同的  內 容 制定。     暫 保單是在     正 式保險單出具之前,表            示 保

                           險合同成立的      證明,因     此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

                             3.   簡稱保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                     正 式 憑 證 ,也是危險事
                               保險單



                                 後 ,被保險人
                           故發生
                                              索 賠和保險人理賠的
                           明 確 完 整 記 載 保險   雙 方的   權利  義務   內 容 ,由保險人或其代理人 最 重要的  憑 證 和 依 據。保險單須  簽 章
                                                                                      製 作、
                           並交付給投保人。

                             4.   其他保險憑證

                               其 他 保險   憑 證 通常包    括小  保單與    聯 合 憑 證 , 小 保單即通常所稱「保險
                           憑 證 」,是一種簡       化 的保險單,上        面不  記 載 保險合同的條        款 , 但 與保險單

                           有同等   效力   ; 聯 合 憑 證 是指保險人將承保險            別 、保險金     額 、保險    編號  商業
                                                     書 面 憑 證 ,是一種將發
                           發 票 上作為已經承保的一種  憑證,一  般僅  在對  外貿易中使用。           票 和保險單     結 合的   最 簡
                           單的保險



                           (三)訂立保險合同的說明和告知義務

                               保險合同是      最 大 誠信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前,須                   履 行相應的
                           說明和告知     義務,該義務       屬先合同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1.
                               說 明 義務是    最 大 誠信   原則中對保險人之具體要             求 ,保險人的       說 明 義務
                           要 求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應當向投保人                      說 明 保險合同條      款 的具體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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