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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31



                           點:
                               (1)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   論者主要理      論依  據有  二:其一     認為,保險合同多為           標的額高、
                                  期限   長且交易關係       專業、   複雜,法律規定其          書面要式,      旨在警示    當

                                  事人   謹慎  從事、    留存證據,這種        警示  係為雙方當事人        利益   考慮  。其
                                  二認為,法律對要式           性的要   求並無    意干涉契約自由,         如當事人     不以
                                  書面形    式締約也可以       採取實際履行的方式對合同的成立                  進行補   救。
                                  故要式    論者對《保險法》第            13  條之理  解為:所     謂「投保人提出保

                                  險要
                                                                                             意」
                                  義上對當事人應達成「合  求,經保險人同  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意」進行表  述,但應當  僅僅 如何  是法律在一  達成「合  般意
                                  則須以該表      述之後的「      簽發保險單或者其         他保險    憑證」的方式,或

                                  者「   採  用其  他 書  面形  式」,因     此  ,保險合同為法定的          書 面  要式合
                                  同。
                               (2)   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非要式    論者的   主要理    論依  據有三:其一,        就文義解釋      而言,《保險
                                  法》條    文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              求,經保險人同        意承保,保險合

                                  同成立。」故       針對訂立保險合同並無任             何形   式上的要    求,只要雙方
                                                                                  書面形    式或  口頭
                                                        意,合同即成立,至於是以
                                             內容達成合
                                  就保險合同
                                  形式,均無
                                  言,原《保險法》第  礙於保險合同之成立;其  13  條係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  二,就歷史解釋  及論  理解釋  而
                                                                                         求,經保
                                  險人同    意承保,並      就合同的條      款達成   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
                                  應當   及時向投保人       簽發保險單或者其         他保險    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
                                  其他保險     憑證中載明      當事人   雙方約定的合同         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

                                  人協商同     意,也可以      採取前款規定以        外的其    他書面協    議形式訂立保
                                  險合同。」法       文特別強調      「書面協     議」可   謂是對    口頭  等協定方式之
                                  否定,惟隨著       新《保險法》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通過修訂,並於同
                                  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    新法除了將原第         13  條的  2  款修訂為    3  款,

                                  並將原條     文中之「     書面協   議」等    內容刪   除,並將第       2  款規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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