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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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19



                           發生直接    關係   , 又不  是原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因                      此 ,原保險
                           人也  就 是 再 保險分出人       不 得以  再 保險接    受 人未   履 行 再 保險責任為由,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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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或者遲     延履   行其原保險責任         。



                           (四)單保險、共同保險、重複保險

                               依據保險人的人數的          不同,可分為單保險、共同保險和重                   複保險。
                               單保險是指投保人以一個保險                標 的、一個保險       利益   、一個保險事故與


                           同一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自承保一定的  共同保險,或稱為共保,是指  份額  ,或者根據保險單的規定,要  兩 個以上的保險人對同一  求 保險人分擔同一保險業  筆 保險業務  各
                           務中的一定     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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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複保險      ,或稱為     複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                標的、同一保險        利
                                                                                       18
                           益、同一保險事故分          別向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而重   複
                           保險法律制度的規          範意旨    分 別  有 確 保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              防止不    當得
                                                                                              19
                           利、道德    危險與    增強安   全保障,實現       各保險人對損失的合理分             攤的功能      。



                           三、保險的功能和作用




                           (一)保險的功能

                               首 先,損失     填 補是保險的      固 有的功能。保險的直接功能               就 是補償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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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再保險接受人與原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是否存在保險關係?」,
                            保險法問與答,法律問答與釋義,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cn/npc/flsyywd . npc.gov http://www  /flwd/2002-04/17/content_292076.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17   相較於台灣,則多以「複保險」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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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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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寶娜佳,論重複保險-兼述我國重            複保險制度之完善,法制與社會,            2008  年  05  期,
                            頁  7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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