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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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19
發生直接 關係 , 又不 是原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因 此 ,原保險
人也 就 是 再 保險分出人 不 得以 再 保險接 受 人未 履 行 再 保險責任為由,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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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或者遲 延履 行其原保險責任 。
(四)單保險、共同保險、重複保險
依據保險人的人數的 不同,可分為單保險、共同保險和重 複保險。
單保險是指投保人以一個保險 標 的、一個保險 利益 、一個保險事故與
同一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自承保一定的 共同保險,或稱為共保,是指 份額 ,或者根據保險單的規定,要 兩 個以上的保險人對同一 求 保險人分擔同一保險業 筆 保險業務 各
務中的一定 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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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保險 ,或稱為 複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 標的、同一保險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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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同一保險事故分 別向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而重 複
保險法律制度的規 範意旨 分 別 有 確 保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 防止不 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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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道德 危險與 增強安 全保障,實現 各保險人對損失的合理分 攤的功能 。
三、保險的功能和作用
(一)保險的功能
首 先,損失 填 補是保險的 固 有的功能。保險的直接功能 就 是補償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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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再保險接受人與原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是否存在保險關係?」,
保險法問與答,法律問答與釋義,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cn/npc/flsyywd . npc.gov http://www /flwd/2002-04/17/content_292076.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17 相較於台灣,則多以「複保險」稱之。
1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6 條。
19
參閱寶娜佳,論重複保險-兼述我國重 複保險制度之完善,法制與社會, 2008 年 05 期,
頁 7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