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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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保險法       813



                               中國《保險法》第           2  條也對保險的概念作出了規定:「本法所稱保
                           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
                           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
                           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

                           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   保險之要件

                               保險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件,即危險的存在、多數人參加和損失之補

                           償。

                               (1)   保險危險是指人們無法預料並無法控制之事故,是尚未發生的保險
                                   事故。保險的危險存在是構成保險的前提條件和第一要件。無危

                                   險,則無保險;無保險事故的發生,則無保險賠償和保險金之給
                                   付。
                               (2)   多數人參加保險是構成保險的基礎要件。保險的經營原理是通過集
                                   合多數經濟單位,共同籌集資金建立集中的保險基金,用以補償
                                   少數人的損失。這裡包含了保險的社會功能,使特定人發生的損

                                   失得  透過保險、      再保險等過程,實現成本轉嫁,  目的。保險的      真實含義是通過投保    形。
                                                                                化風險於無
                                   損失補償是保險制度建立的直接
                               (3)
                                   人與保險人建立的保險合同

                                   在保險事故發生        後  能 夠  由保險  關係 公司  ,在保險有 得到補償或保險金。  效  期限  內  ,使當事人 沒  有損失
                                   補償的保險將會        淪  為與  賭博   相同的   射倖   契約,而失      去 其存在的     意
                                   義。當然,這種損失賠付之              獲得是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為對                價。


                             3.   保險是一種經濟補償制度

                               危險事故的發生所          導致  的損失    往往  是 巨 大的,    如果讓遭受      損失的個體
                           來 承擔這種損失,        勢 必大大    超 出其承    受 能 力 。 如火災燒毀       了 企 業的   廠房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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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劉宗榮,新保險法,自版,          2007  年  1  月,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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