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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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49
理報告 一經委託人或受益人 認可, 原受託人 就報告 中所 列事項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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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
5. 共同受託人的 變更:共同受託人之一 職責終止時,信託財產由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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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管理和處分。其他共同受託人 地位不 變 。
四、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益人的資格及其限制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係中 享 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作為權利主體,
法律 上 一 般 要 求只 要具 備 民 事 權利能 力 即可,而不一定具 備 民 事 行為能
力。
法律 上 對受託人 充 當受益人一 般 有 明確 的限制性規定,即受託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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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受益人, 但 不得是同一信託的 唯 一受益人 。該規定的目的係為 了 防 止
受託人 濫 用受託權利, 妨 害 信託目的之的實現。委託人為 了 自己的利益設
定信託,可以是受益人, 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 唯一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權利
1. 信託財產受益權:即受益人 依法或 依信託文 件的規定 享有對信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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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的受益權 。 從法律性質 上看 , 這種權利是受益人 享有的對信託
財產的一種實體權利,屬 物權範疇。受益權是受益人 享有其他信託
權利的法律前提。
2. 信託利益 請求權:即受益人 依法或 依信託文 件向受託人主 張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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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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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2 條。
14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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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3 及第 44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