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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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49



                                  理報告   一經委託人或受益人           認可,    原受託人     就報告   中所  列事項    解除
                                      144
                                  責任    。
                               5.   共同受託人的     變更:共同受託人之一            職責終止時,信託財產由其他
                                                                             145
                                  受託人管理和處分。其他共同受託人                  地位不    變   。



                           四、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益人的資格及其限制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係中            享 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作為權利主體,
                           法律  上 一  般  要 求只  要具  備  民 事  權利能   力 即可,而不一定具           備 民  事 行為能

                           力。
                               法律  上 對受託人     充 當受益人一       般 有 明確   的限制性規定,即受託人可以
                                                                     146
                           是受益人,      但 不得是同一信託的          唯 一受益人       。該規定的目的係為           了 防 止
                           受託人   濫 用受託權利,        妨 害 信託目的之的實現。委託人為                了 自己的利益設

                           定信託,可以是受益人,            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           唯一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權利


                               1.   信託財產受益權:即受益人            依法或    依信託文    件的規定     享有對信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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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的受益權        。 從法律性質      上看  , 這種權利是受益人          享有的對信託
                                  財產的一種實體權利,屬             物權範疇。受益權是受益人              享有其他信託
                                  權利的法律前提。

                               2.   信託利益   請求權:即受益人         依法或    依信託文    件向受託人主        張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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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條。
                                                       41
                           14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2  條。
                           14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3  條。
                           14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3  及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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