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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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53
二、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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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畫,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
1. 委託人為合 格 投資者 ; 2. 參 與信託 計 畫 的委託人為 唯 一受益人 ; 3.
單個信託 計畫的自 然人人 數不得 超過 50 人, 但單筆委託金 額在 300 萬元 以
;4.
上的自 然人投資者和合 明確 格的機構投資者 向 和投資 數量不受限制 ,且 符 合國家產業 信託 期限不 政 策 以及 1
少於
信託資金有
年 ; 5.
策略
的投資方
其他有關規定
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
約 定受託人 報酬 ;6. ,除合理 信託受益權 報酬 劃分為相同 額度的信託單位 何 名義直接或間接以 ;7. 信託合同應
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 牟 利 ; 8. 中國 銀 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 會規定的其他要
求。
這 裡 所謂合 格 投資者,是指 符 合下 列 條 件 之一,能 夠 識 別、 判 斷和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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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擔信託 計畫相應 風險 的人 :(1) 一個信託 計畫的最 低金額不少於 100
資
萬元 人民 幣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 個人或家 庭金融
資產 總計在其 認購 時超過 100 萬元 人民 幣,且能提 供相關財產 證明 的自 然
近
在最
每年收入
超過
3
年內
收入
個人
人;(3) 在最 近 3 年內 每年收入 超過 30 萬元 人民 20 萬元 人民 幣或者 夫妻 收入證明 雙方合
計收入
幣,且能提
供相關
的自
但 目前由於中國信用體制
資者」界定 然 人。 難度很大。 尚未 建立,在實際操作中對「合 格 投
2009 年 2 月 4 日,中國 銀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會對《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
信託 計畫管理 辦法》作出如下 修改 :
其一,《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 計畫管理 辦法》第 5 條第 3 項「單個
信託 計 畫 的自 然 人人 數 不得 超 過 50 人,合 格 的機構投資者 數 量 不受限
制」, 修改 為「單個信託 計畫的自 然人人 數不得 超過 50 人, 但單筆委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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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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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