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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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在 300 萬元 以上的自 然人投資者和合 格的機構投資者 數量不受限制。」
但 此規定在信託公司實際操作中已經 導致 了 問題的出現,由於投資自 然 人
人 數 的限制,大的信託 項 目 難 以 募集 到 足 額 的資金 ; 其 次 亦會 逼 著信託公
司作 假 ,因為信託公司為 了 滿 足 大的信託 計 畫 資金需 求 ,一 份 合同下 掛 多
個人受益人,信託公司 繼 續出現作 假 問題 ;再 者由於多個受益人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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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 難以確保「合 格」 。
其二,《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 計畫管理 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向他
人提 供 貸 款 不得 超 過 其管理的所有信託 計 畫 實 收 餘 額 的 30% 」, 修改 為
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
「向他人提
管理委
國銀行業 監督 供貸款不得 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計畫實收餘額的 30% ,但 中
顯然,修改 後之內 容較修改 前的內 容更加 具有 彈性。
信託公司 推介 信託 計 畫 ,應有規 範詳 盡的信 息 披露 材 料 , 明 示信託 計
畫 的 風險 收 益特 徵 , 充 分 揭 示 參 與信託 計 畫 的 風險 及 風險 承擔原則 ,如實
披露 專業 團 隊 的 履歷 、專業培 訓 及 從 業經 歷 ,不得使用任 何 可能 影響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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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進行獨立 風險判 斷的 誤 導 性 陳 述 。信託公司 異地推介 信託 計 畫 的,應
當在 推介 前 向註冊 地 、 推介地 的中國 銀 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 會 省級派 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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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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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 推介 信託 計畫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 以任 何方式承 諾信
託資金不受
164 損失 ,或者以任 何方式承 諾信託資金的最 低收益;(2) 進行公開
行銷宣 傳 ;(3) 委託 非金融機構進行 推介; (4) 推介 材料含有與信託文 件不
符的內 容,或者存在 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等情 況;(5) 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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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李書宇 ,信託公司規 範發展的法律政 策環境亟待 改善 , 內蒙古 金融 研究 ,2009 年 3
月,頁 40 。
161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7 條。
162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7 條。
163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8 條。
164 此一規定 使得 信託產品的認知程 度和受眾 面相對 較為狹窄 ,不僅 導致信託產品 銷售管道不
暢,產品資 訊閉塞 ,信託產品的 誠信度也相應 打了折扣 ,而 且進一 步制約了 信託 流通市場
的形成。不 允許 在公共 媒體上 宣傳 ,使得 信託公司 失去 了企業最有 效的行 銷武器。參閱 李
書宇,信託公司規 範發展的法律政 策環境亟待 改善 ,內蒙古 金融 研究 ,2009 年 3 月,頁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