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4 - 中國金融法
P. 764

754




                        額在   300  萬元  以上的自    然人投資者和合         格的機構投資者        數量不受限制。」
                        但 此規定在信託公司實際操作中已經                  導致   了 問題的出現,由於投資自             然 人
                        人 數 的限制,大的信託          項 目 難 以 募集   到 足 額 的資金    ; 其 次 亦會    逼 著信託公
                        司作  假 ,因為信託公司為          了 滿 足 大的信託      計 畫 資金需    求 ,一  份 合同下    掛 多

                        個人受益人,信託公司            繼 續出現作     假 問題   ;再  者由於多個受益人的出現,
                                               160
                        投資者   難以確保「合       格」    。
                            其二,《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       計畫管理     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向他
                        人提  供 貸  款 不得   超 過  其管理的所有信託         計  畫 實  收  餘 額  的  30%  」,  修改  為

                                              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
                        「向他人提
                                     管理委
                        國銀行業    監督  供貸款不得  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計畫實收餘額的       30%  ,但 中
                            顯然,修改      後之內   容較修改     前的內   容更加    具有  彈性。

                            信託公司     推介  信託   計 畫 ,應有規     範詳   盡的信   息 披露   材 料 , 明 示信託    計
                        畫 的 風險   收 益特  徵 , 充 分 揭 示 參 與信託     計 畫 的 風險   及 風險   承擔原則     ,如實
                        披露  專業   團 隊 的 履歷   、專業培     訓 及 從 業經   歷 ,不得使用任       何 可能   影響  投資
                                                         161
                        者進行獨立      風險判   斷的   誤 導 性 陳 述    。信託公司      異地推介     信託  計 畫  的,應
                        當在  推介   前 向註冊   地 、 推介地     的中國   銀 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 會 省級派    出機構
                            162
                        報告    。
                                                                      163
                            信託公司     推介  信託  計畫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   以任  何方式承   諾信
                        託資金不受
                                164  損失  ,或者以任    何方式承     諾信託資金的最        低收益;(2)     進行公開
                        行銷宣   傳   ;(3)   委託  非金融機構進行       推介;    (4)   推介  材料含有與信託文      件不
                        符的內   容,或者存在       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等情    況;(5)   對公司


                        160
                         參閱  李書宇 ,信託公司規      範發展的法律政      策環境亟待    改善  , 內蒙古  金融  研究  ,2009  年  3
                          月,頁  40  。
                        161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7  條。
                        162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7  條。
                        163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8  條。
                        164  此一規定  使得  信託產品的認知程   度和受眾   面相對   較為狹窄   ,不僅  導致信託產品     銷售管道不
                          暢,產品資   訊閉塞   ,信託產品的    誠信度也相應     打了折扣   ,而  且進一  步制約了   信託  流通市場
                          的形成。不   允許  在公共  媒體上   宣傳  ,使得  信託公司  失去  了企業最有    效的行  銷武器。參閱     李
                          書宇,信託公司規     範發展的法律政     策環境亟待    改善  ,內蒙古  金融  研究  ,2009  年  3  月,頁  40  。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