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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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  收益的權利。        從法律性質      上看  ,這種權利是受益人           享有的對受
                                                               148
                               託人的一種實體權利,屬             債權範疇      。
                            3.   信託權益處分權:受益權           既是一種民      事權利,受益人        就可以自由處
                               分,  包括享    有、  放棄或轉讓。受益權之            放棄一般要求須以          明示方   式

                               進行。受益人為多          數人的,全體受益人          放棄則信託      終止。部分受益
                               人放棄,信託       仍然存續,      但應按    順序  確定受益權的       歸屬。    首先應是
                                                                                          149
                               信託文   件規定的人,其       次是其他受益人,最後是委託人或其                 繼承  人   。
                               撤銷  權與   賠償請   求權:當受託人         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時,受
                            4.
                               益人有權
                                                                                      請求及法
                               已經  取得的利益。受益人為多  請求法院撤銷  該處分,並  數人時,共同受益人之一的  賠償損失  ,但不影響  善意第  三人
                                                                        150
                               院據  此作出的     撤銷  ,對其他受益人同          樣有效     。
                            5.   與委託人共有的權利:除           上述外,受益人        還有與委託人所共有的權
                               利,  包括   瞭解情   況權、    查閱複製     權、  調整  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解
                               任權等。
                                                                  151
                            6.   與委託人意    見 不一   致 時的  申請   裁 定權    :受益人行使       上 述 權利,與
                               委託人意     見不一   致時,可以      申請  人民法    院作出   裁定。

                            7.   信託受益的分     享、放棄和債務        清償   :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            日起  即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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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信託受益權         。如有共同受益人          則按信託文      件享  受信託利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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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灣   現行民法體系下,      原則上是   將物  權與  債權二分,如從受益人對信託財產           並無直接支
                          配力來  觀察  ,受益權實   際上尚未具    備物權應有的全      部特性,而僅對受託人       得主  張作為  請求
                          權與  給付  請求權,  乃至於  得對受託人所作     違反信託本    旨的處分行為     聲請  法院撤銷  ,由此觀
                          之,在台灣    現行的  私法體系下,    似宜  將受益權   解為債權的    性質  ,至於成為   名義所有權人的
                          受託人,其對信託財產的管理          處分權,   只不過應受    債權性的拘束    。不  過就受益權   究屬  債權
                          或物  權性質  的爭議  ,在台灣是    否有實益亦值    得懷疑   ,因為台灣信託法中已       明訂  許多保障   受
                          益權的規定,    甚至賦予受益人      享有物權救濟的     手段  ,且在實定法中     創設  其法律  效力,  似無
                          庸再  從物權與  債權的分   類中去探索    其效力。參閱     王志誠  ,信託法,    五南圖書出版    股份  有限
                          公司,  2009  年  7  月四版,頁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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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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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5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9  條準用第  22  及第  23  條。
                        15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1  條及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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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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