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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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  損失   者,受託人應       承擔  賠償損失     或恢復   原狀的責任        。
                            6.   完整記  錄及報告    義務:受託人應當將信託             事務   的處理情     況,做出    完
                               整記  錄並妥善保存,以          備委託人和受益人         隨時調閱、檢查         。同時,
                                                                            131
                               應每年定     期將信託財產及其         收支情   況報告    受益人     。
                            7.   不得將信託財產      轉為其    固有財產的義       務: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              轉
                               為其  固有財產。      違反此一義      務的,應     恢復  信託財產的      原狀;造成信
                                                               132
                               託財產   損失   的,應當    承擔   賠償責任      。
                               自己交易          (self-dealing)   的義  務:即受託人不得將其        固有財產與
                               得
                               不
                            8.
                                                                                 互交易,
                               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
                               託文  件另   有規定或經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並以公                     平的市場     價格  但信
                                                                                            進
                               行交易的除外       ;受託人     違背  這一義    務,造成信託財產         損失   者,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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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擔  賠償責任       。
                            9.   保密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                        事務   的情  況和資
                                                     134
                               料負有依法保       密的義   務    。
                               就受託人的保       密義務而言,信託法此規定在實                 務上  的運用產生      了與
                                                                                    135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   法》規定的資       訊披露    義 務 的 衝突     ,在實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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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0  條。
                        13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3  條。
                        13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7  條。
                        13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8  條。
                        13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3  條。
                        135
                         參閱  陳毓  , 保 密 : 向 左走  還是  向 右走  -事論  證券  投資信託中的  保 密義  務,金融法  苑 ,2008
                         年,頁   164  。中國《  證券  法》第  86  條,規定通  過證券交易   所的  證券交易  ,投資者    持有或者
                         通過協議、其     他安排  與他人共同    持有一   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       股份  達到百分之   五時,應當在
                         該事實發   生之日   起  3  日內,向國務  院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交易   所作出  書面  報告,通知
                         該上市公司,     並予  公告在上   述期限內   ,不  得再行買賣   該上市公司的     股票。投資者    持有或者
                         通過協議、其     他安排  與他人共同    持有一   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       股份  達到百分之   五後,其所    持
                         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       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    者減少百分之    五,應當依照     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
                         告。在報告期     限內  和作出報告、公告後       2  日內,不  得再行買賣   該上市公司的     股票。《上市
                                                                                    個上市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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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管理
                               股份
                         發行的  股東持股變   動資  訊披露 五時,應當  辦法》第  辦法規定  條規定,投資者  履行資  訊披露義  持有、 務,在  控制一  該事實發  生之日
                                                    按照本
                                  達到百分之
                         起三個工作日     內提交  持股變   動報告  書;  第  16  條規定投資者  預計持有、    控制一   個上市公司
                         已發行的    股份  超過百分之   五的,應當    按照本  辦法規定   履行資   訊披露義   務,  提交  持股變  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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