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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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 損失 者,受託人應 承擔 賠償損失 或恢復 原狀的責任 。
6. 完整記 錄及報告 義務:受託人應當將信託 事務 的處理情 況,做出 完
整記 錄並妥善保存,以 備委託人和受益人 隨時調閱、檢查 。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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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每年定 期將信託財產及其 收支情 況報告 受益人 。
7. 不得將信託財產 轉為其 固有財產的義 務: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 轉
為其 固有財產。 違反此一義 務的,應 恢復 信託財產的 原狀;造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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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財產 損失 的,應當 承擔 賠償責任 。
自己交易 (self-dealing) 的義 務:即受託人不得將其 固有財產與
得
不
8.
互交易,
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
託文 件另 有規定或經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並以公 平的市場 價格 但信
進
行交易的除外 ;受託人 違背 這一義 務,造成信託財產 損失 者,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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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 賠償責任 。
9. 保密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 事務 的情 況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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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負有依法保 密的義 務 。
就受託人的保 密義務而言,信託法此規定在實 務上 的運用產生 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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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 法》規定的資 訊披露 義 務 的 衝突 ,在實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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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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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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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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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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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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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陳毓 , 保 密 : 向 左走 還是 向 右走 -事論 證券 投資信託中的 保 密義 務,金融法 苑 ,2008
年,頁 164 。中國《 證券 法》第 86 條,規定通 過證券交易 所的 證券交易 ,投資者 持有或者
通過協議、其 他安排 與他人共同 持有一 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 股份 達到百分之 五時,應當在
該事實發 生之日 起 3 日內,向國務 院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交易 所作出 書面 報告,通知
該上市公司, 並予 公告在上 述期限內 ,不 得再行買賣 該上市公司的 股票。投資者 持有或者
通過協議、其 他安排 與他人共同 持有一 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 股份 達到百分之 五後,其所 持
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 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 者減少百分之 五,應當依照 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
告。在報告期 限內 和作出報告、公告後 2 日內,不 得再行買賣 該上市公司的 股票。《上市
個上市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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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管理
股份
發行的 股東持股變 動資 訊披露 五時,應當 辦法》第 辦法規定 條規定,投資者 履行資 訊披露義 持有、 務,在 控制一 該事實發 生之日
按照本
達到百分之
起三個工作日 內提交 持股變 動報告 書; 第 16 條規定投資者 預計持有、 控制一 個上市公司
已發行的 股份 超過百分之 五的,應當 按照本 辦法規定 履行資 訊披露義 務, 提交 持股變 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