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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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45



                                  忠實義   務,在立法      例及金融實      務上   ,均在訴訟上       舉     足輕重之     角
                                                                                扮演
                                  色,可   惜中國法     院判決中     尚未  見關於此部分之        爭議  。
                               3.   不得  享受信託利益:即不得以信託財產為自己                    謀取  利益的義     務。受
                                  託人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               謀取   實                  履行受託義
                                                                   利益。受託人須忠
                                  務,為受益人       爭取最大利益。民          事受託人    原則上    不得  獲取報酬     。營
                                  業受託人     也只  能以  手續費或傭金方         式取  得報酬    。禁止   受託人以     收益
                                  分成等方     式取  得報酬    。否  則,會引     起受託人的      道德危險    ,致使受益
                                  人的利益處於       難以保    障的境地。因此,受託人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
                                                                       128  。
                                                       均歸入
                                                              信託財產
                                  謀取
                                      利益者,所得利益
                               4.   信託財產分別管理義        務:為保     證受託人忠實       履行義    務,多    數國家信
                                  託法  都規定,受託人應分別管理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有                          兩層含義,
                                  一是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二是受託人將信託財
                                  產與所接受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特定                            物者,分別
                                  管理  容易操作     ;信託財產為種        類物   如金  錢者,    則較難操作。為此,
                                  信託法一     般都  規定有分別管理的方法,如信託財產為金                     錢時,應採
                                                   129
                                  取分別   記 帳的方    式   ;信託財產為        動產如   車輛   者,  則應在    車輛  上懸
                                  掛代表信託財產的金屬           牌等。
                                  自己處理信託       事務  的義   務:在信託關係中,受託人處於受信任的                     地
                               5.
                                  位,委託人是基於對受託人能

                                                                       只有在信託文
                                  託事務   一般應由受託人自己親自處理。        力及品格的信任設立信託。因此,信      件另   有規定,
                                  或是受託人有不得已的            事由時,受託人才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
                                  託事務   。受託人     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託                  事務  而造成信託

                            及自己   交易  等二種具體   類型  ,以  防止利益  衝突  之發  生。因此,   解釋  上應可  導出受託人在台
                            灣信託法上    仍應負忠   實義務。參閱     王志誠  ,信託之    基本法理,元照出版公司,         2005  年  11
                            月,頁   38  。
                           127
                            忠實義務是對何者之       義務,學說上有      爭議  ,有認為為對受益人之       義務者,有認為為對信託
                                                                         ,信託法,中國方正出版社
                             財產者,也有認為係對
                             142  。           委託人者。參閱中      野正俊、張    軍建  ,頁
                           12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6  條。
                           12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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