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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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47



                                  上往往   有著不同的做法。在《信託法》                 上的保    密義務與證券       資訊披
                                  露 義 務  發生  衝突   時,有的觀      點認   為應當   優  先 適  用《  證券  法》的規
                                  定,主   張受託人應當公         布委託人、受益人,          但有的觀     點認   為應當   優
                                  先適用《信託法》,主            張受託人不應公開委託人、受益人,應該                     嚴
                                               136
                                  守保密之義      務   。
                               10.  支付信託利益的義       務:即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                 向受益人     承擔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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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信託利益的義        務   。
                                  職責終止時的       報告移    交義  務:受託人      依法終止職責,應當作出處理
                               11.
                                  信託
                                    138  事務  的報告  ,並  向新  受託人    辦理信託財產和信託          事務   的移交手
                                  續   。



                           (四)共同受託人的義務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           兩 個以  上 者,為共同受託人。共同受託人除應                    遵
                           守 以 上十  一 項 義 務 外,    還 應 遵 守 特有的義     務 :其一,共同處理信託             事務  ,
                           即不  允 許  受託人分別處理信託           事務   ,  也 不  允 許  按多  數 人意  見 處理信託     事
                                                                                  139
                           務 。當共同受託人意          見 不一  致 時,按信託文        件 的規定處理        ; 信託文    件沒
                           有規定或規定不  承擔  連 帶 責任。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 的,  則 由受益人或其利  害 關係人決定。其  對第  三 人所  二 ,共同受  ,
                                          明確
                           託人之間
                                                                                      負 的 債務
                                                                       事務

                            告書。未作出公告的,        該投資者不    得再行買賣    該上市公司的     股票;第    19  條規定資  訊披露
                            義務人   持股變  動雖未達到百分之      五,但導   致其持有、    控制該公司已發行的       股份  低於百分之
                            五的,應當自     該事實發   生之日  起三個工作日     內作出公告,     免於提交   持股變  動報告  書。在上
                            述規定的期    限內  ,該投資者不    得再行買賣    該上市公司的     股票。另於    2006  年  7  月  31  日,中
                            國證監會公告的《上市公司收          購管理   辦法》  將現  行的《上市公司收      購管理  辦法》和《上市
                            公司  股 東 持 股變  動資  訊披露  管理  辦 法》合而為一,    將 持 股 百 分之  五 以上  視 為收  購 的 預警
                            點,持股百分之二      十以上   須作詳細   資訊披露   ,持股百分之三     十以上   須採取  要約方式   或者向
                            中國  證監會  申請  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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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2005  年  7  月,上市公司中  農資源《關於要     求新華信託投資     股份  有限公司   按照規定   向公
                           137  司董事會及  證券  監督監管機構  披露  股份  實際控  制人的  議案》。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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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0  條及第  41  條。
                           13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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