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7 - 中國金融法
P. 757
第 8 章 信託法 747
上往往 有著不同的做法。在《信託法》 上的保 密義務與證券 資訊披
露 義 務 發生 衝突 時,有的觀 點認 為應當 優 先 適 用《 證券 法》的規
定,主 張受託人應當公 布委託人、受益人, 但有的觀 點認 為應當 優
先適用《信託法》,主 張受託人不應公開委託人、受益人,應該 嚴
136
守保密之義 務 。
10. 支付信託利益的義 務:即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 向受益人 承擔 支
137
付信託利益的義 務 。
職責終止時的 報告移 交義 務:受託人 依法終止職責,應當作出處理
11.
信託
138 事務 的報告 ,並 向新 受託人 辦理信託財產和信託 事務 的移交手
續 。
(四)共同受託人的義務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 兩 個以 上 者,為共同受託人。共同受託人除應 遵
守 以 上十 一 項 義 務 外, 還 應 遵 守 特有的義 務 :其一,共同處理信託 事務 ,
即不 允 許 受託人分別處理信託 事務 , 也 不 允 許 按多 數 人意 見 處理信託 事
139
務 。當共同受託人意 見 不一 致 時,按信託文 件 的規定處理 ; 信託文 件沒
有規定或規定不 承擔 連 帶 責任。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 的, 則 由受益人或其利 害 關係人決定。其 對第 三 人所 二 ,共同受 ,
明確
託人之間
負 的 債務
事務
告書。未作出公告的, 該投資者不 得再行買賣 該上市公司的 股票;第 19 條規定資 訊披露
義務人 持股變 動雖未達到百分之 五,但導 致其持有、 控制該公司已發行的 股份 低於百分之
五的,應當自 該事實發 生之日 起三個工作日 內作出公告, 免於提交 持股變 動報告 書。在上
述規定的期 限內 ,該投資者不 得再行買賣 該上市公司的 股票。另於 2006 年 7 月 31 日,中
國證監會公告的《上市公司收 購管理 辦法》 將現 行的《上市公司收 購管理 辦法》和《上市
公司 股 東 持 股變 動資 訊披露 管理 辦 法》合而為一, 將 持 股 百 分之 五 以上 視 為收 購 的 預警
點,持股百分之二 十以上 須作詳細 資訊披露 ,持股百分之三 十以上 須採取 要約方式 或者向
中國 證監會 申請 豁免 。
136
如 2005 年 7 月,上市公司中 農資源《關於要 求新華信託投資 股份 有限公司 按照規定 向公
137 司董事會及 證券 監督監管機構 披露 股份 實際控 制人的 議案》。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4 條。
13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0 條及第 41 條。
13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