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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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51
託受益人可以 放棄受益權。全體受益人 放棄受益權的,信託 終止。
部分受益人 放棄信託受益權的, 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下 列順序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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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信託文 件規定的人 ; 其他受益人 ; 委託人或其 繼承 人 。受
益人不能 清償 到 期債務 者,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 清償 債務 , 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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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規和信託文 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
(三)受益人的義務 信託關係中,受益人的受益權因委託人的指定或法律的規定而產生,
並不需要受益人為此而
履 行特定義
下,委託人 承擔 的義 務 不等於是受益人的義 務 。在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情 務 。因此,在信託關係中受益 況
人只享 有權利,而不存在與受益權相對應的義 務。
一、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概念及特點
155 根據 2007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的《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 計畫管理 辦
法》 第 2 條規定, 集合資金信託業 務是指由信託公司 擔任受託人,按 照
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 兩個以 上 ( 含兩 個) 委託人交 付之資金進
行 集 中管理、 運 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 務 活 動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 依 信託
資金 運 用 範圍 的不同,為 被 集 合管理、 運 用、處分的信託資金分別設立 集
合信託 計 畫 。現 今 ,資金信託業 務 是中國信託公司的最主要業 務 , 集 合資
金信託是是資金信託的主要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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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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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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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國 銀行業監 督管理 委員 會令 [2007] 第 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