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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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 承擔 連 帶清償 責任 。因此,第 三 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 思表
示,對其他人同 樣有效。
(五)受託人職責的終止與受託人的變更
因受託人的 辭 任、解任或因其他 非正常原 因而 終 止 受託時,並不 導致
信託的 終止,實際 上只 引起受託人的 變更。
1. 受託人的 辭任: 原則上 ,信託一經成立,受託人不得 辭任。 但經委
託人和受益人同意,受託人 則可辭任。 但在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受
託人 辭任、 新受託人 尚未選 出前,受託人 仍應履行管理信託 事務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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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否 則因此而使信託財產 遭受損失 ,受託人須 負賠償責任 。
2. 非正常原 因而導致 受託人 職責終止:受託人因 死亡 、喪失民事行為
能力、解 散、破產或 被撤銷 的,受託 職責即行 終止。但其繼承 人、
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或者 清算人,應當 妥善保管信託財產, 協
142 。 這時的 繼承 人、 遺 產管理人、破產管
事務
助新 受託人接管信託
理人或
理人。 清算人是代 替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的, 故又稱為信託財產管
3. 新受託人的 選任: 原受託人 職責終止時,應 選任新的受託人。 新受
託人的 選任應按信託文 件的規定進行。如 果信託文 件未規定或規定
不明確 的,由委託人 選任。委託人不能指定或不願指定的,由受益
人或其利 害關係人 選任。 無論 新受託人是以 何種方 式產生的, 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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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人處理信託 事務 的權利和義 務,應由 新受託人 承擔 。
4. 受託人 變更時的義 務:受託人 變更時, 原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
事務 的報告 ,並 辦理信託財產 轉移手 續和信託 事務移 交手續。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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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4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8 條。
14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9 條。
14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