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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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當  承擔   連 帶清償   責任     。因此,第      三 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                思表
                        示,對其他人同        樣有效。


                        (五)受託人職責的終止與受託人的變更


                            因受託人的      辭 任、解任或因其他          非正常原     因而  終 止 受託時,並不        導致
                        信託的   終止,實際      上只  引起受託人的       變更。

                            1.   受託人的   辭任:   原則上    ,信託一經成立,受託人不得               辭任。    但經委
                               託人和受益人同意,受託人              則可辭任。      但在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受
                               託人  辭任、    新受託人     尚未選   出前,受託人       仍應履行管理信託          事務  的
                                                                                         141
                               職責,否     則因此而使信託財產          遭受損失     ,受託人須      負賠償責任       。
                            2.   非正常原   因而導致    受託人    職責終止:受託人因           死亡  、喪失民事行為
                               能力、解     散、破產或      被撤銷   的,受託     職責即行     終止。但其繼承        人、

                               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或者                清算人,應當       妥善保管信託財產,          協
                                                       142  。 這時的  繼承  人、  遺 產管理人、破產管
                                                   事務
                               助新 受託人接管信託
                               理人或
                               理人。     清算人是代     替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的,              故又稱為信託財產管

                            3.   新受託人的    選任:   原受託人     職責終止時,應         選任新的受託人。         新受
                               託人的    選任應按信託文        件的規定進行。如         果信託文     件未規定或規定
                               不明確    的,由委託人       選任。委託人不能指定或不願指定的,由受益
                               人或其利     害關係人     選任。   無論   新受託人是以       何種方   式產生的,      原受
                                                                                 143
                               託人處理信託       事務  的權利和義      務,應由     新受託人    承擔     。
                            4.   受託人  變更時的義     務:受託人      變更時,     原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
                               事務  的報告    ,並  辦理信託財產        轉移手   續和信託     事務移   交手續。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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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條。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4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8  條。
                        14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9  條。
                        14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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