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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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 道 德 義 務 ,當受託人不        履 行自己交     付 信託財產及信託         收 益的義    務 時,受
                        益人  無 法得到法律保        護 。 但 是在現代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在信託關係中                       占
                        據  重要  地 位,為    了預  防  道 德  風險  ,使受託人權利義          務  處於一種     均 衡  的 狀
                        態 ,為信託當      事 人的行為提      供 可 靠 的 預期    ,必須對受託人義         務予   以法律規
                          122
                        制   。
                                                 123
                            1.   忠實  履 行受託義   務    :忠實義    務 是指受託人應忠實於信託目的,                 遵
                               守信託文     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                     事務   。在任   何情
                               況下,受託人不得為自己利益而                 損害信託財產,        從而損害受益人的

                                                              均規定,除
                                                 數國家信託法
                               利益。基於此,多
                                                                                      有約定或
                                                                                 件另
                                                                         非信託文
                                                                                          124
                               經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                         轉為自有財產         ,
                                                               125
                               或以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
                            2.   善良管理人義     務,又    稱同等謹慎義       務,是指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
                               必須  恪盡職守     ,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                      務。善良管
                               理人的    衡量標準    ,通   常認  產                            視為自己的
                                                       為應是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
                               財產給    予同等的重      視。即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               負有與管理自有財
                               產同等謹慎的義        務。但如受託人為信託公司時,                 則應負有更高       的謹

                               慎管理義  條第  1 務。這是對   營業受託人的專業   遵守信託文 層次的要     求。《信託法》第
                                                                         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
                                        項規定:「受託人應當
                               25
                               最大利益處理信託
                                       126       事務  。」中國     學者認為該條文為忠實義             務之基本  127
                               規定條文      ,該條文並     明確   規定受託人忠實義        務是對受益人的義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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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周   玉利,論對信託受託人       義務規制的    必要性,湘潭師範       學院學報    (  社會  科學版  ),2007
                          年  06  期,頁  43  至  44  。
                        123
                         參閱  陽平,論受信託人的       義務-以    忠 實 義務和  謹慎義  務為中  心,財經法律     評論,   2005  年
                          03  卷  01  期,頁  248  至  256  。
                        12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7  條。
                        12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8  條。
                        126
                         此部分學說上有      爭議  ,但中國大陸學者      仍認為是   忠實義務之具體規定,參閱中          野正俊、張
                         軍建
                                                                                             雖
                         並無具體  、薑雪蓮 明文之  ,中國方正出版社,頁  基本規定,  因此對受託人是  141  。與中國大陸不同的是台灣信託法對於  否負忠  實義務產  生疑義  ,有學者認為信託法  忠實義務
                         未明文直接明文使用       受託人應   負忠  實義務之法條文     字,但除已明定受託人應         負分別管理    義
                         務及自己管理     義務外,並於台灣信託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再例示規定  禁止  受託人自己   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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