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4 - 中國金融法
P. 754
744
種 道 德 義 務 ,當受託人不 履 行自己交 付 信託財產及信託 收 益的義 務 時,受
益人 無 法得到法律保 護 。 但 是在現代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在信託關係中 占
據 重要 地 位,為 了預 防 道 德 風險 ,使受託人權利義 務 處於一種 均 衡 的 狀
態 ,為信託當 事 人的行為提 供 可 靠 的 預期 ,必須對受託人義 務予 以法律規
122
制 。
123
1. 忠實 履 行受託義 務 :忠實義 務 是指受託人應忠實於信託目的, 遵
守信託文 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 事務 。在任 何情
況下,受託人不得為自己利益而 損害信託財產, 從而損害受益人的
均規定,除
數國家信託法
利益。基於此,多
有約定或
件另
非信託文
124
經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 轉為自有財產 ,
125
或以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
2. 善良管理人義 務,又 稱同等謹慎義 務,是指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
必須 恪盡職守 ,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 務。善良管
理人的 衡量標準 ,通 常認 產 視為自己的
為應是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
財產給 予同等的重 視。即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 負有與管理自有財
產同等謹慎的義 務。但如受託人為信託公司時, 則應負有更高 的謹
慎管理義 條第 1 務。這是對 營業受託人的專業 遵守信託文 層次的要 求。《信託法》第
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
項規定:「受託人應當
25
最大利益處理信託
126 事務 。」中國 學者認為該條文為忠實義 務之基本 127
規定條文 ,該條文並 明確 規定受託人忠實義 務是對受益人的義 務 。
122
參閱周 玉利,論對信託受託人 義務規制的 必要性,湘潭師範 學院學報 ( 社會 科學版 ),2007
年 06 期,頁 43 至 44 。
123
參閱 陽平,論受信託人的 義務-以 忠 實 義務和 謹慎義 務為中 心,財經法律 評論, 2005 年
03 卷 01 期,頁 248 至 256 。
12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7 條。
12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8 條。
126
此部分學說上有 爭議 ,但中國大陸學者 仍認為是 忠實義務之具體規定,參閱中 野正俊、張
軍建
雖
並無具體 、薑雪蓮 明文之 ,中國方正出版社,頁 基本規定, 因此對受託人是 141 。與中國大陸不同的是台灣信託法對於 否負忠 實義務產 生疑義 ,有學者認為信託法 忠實義務
未明文直接明文使用 受託人應 負忠 實義務之法條文 字,但除已明定受託人應 負分別管理 義
務及自己管理 義務外,並於台灣信託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再例示規定 禁止 受託人自己 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