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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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之情   事時,    仍具有   訴訟   權   。
                            5.   瞭解情  況權和   查詢複製     權:委託人有權        查閱   、抄錄   或複製    與信託財
                               產有關的信託       帳目及處理信託         事務  的其他文     件,有權瞭解其信託財
                                                                                     105
                               產的管理、處分及         收支情    況,並有權要       求受託人作出       說明    。
                            6.   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調整   權:因設立信託時         未能預見的特別         事由,   致
                               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不                         符合受益人的利益
                                                                                   106
                               時,委託人有權要         求受託人     調整  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
                               受託人解任權與重         新選   任權:當受託人        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
                            7.
                               或管理
                                                                過失
                                                                    者,委託人有
                                                                    權
                                      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
                                                                             107    依照  信託文
                               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            請求 法院 解任受託人         職務    。當受託人因       死
                               亡、喪失行為能        力、破產、解        散或辭任、解任等         原因而終結受託任
                                                                                 108
                               務時,委託人及其         繼承   人有權   請求法院選任新受託人              。
                            8.   損害賠償請    求權:當受託人        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因                 違背  管
                               理職責、處理信託          事務  不當  致使信託財產       遭受損失     時,委託人      均有
                               權聲請人民法       院撤銷    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            求受託人    恢復   信託財產
                               的原狀或給      予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             讓人明知是      違反信託目的而接

                               受該財產者,應當          予以返還或予以賠償。該             請求權,應自委託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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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最   高 人民法  院審  理 廣 東大  聖 文 化傳  播 有 限 公司與  廣州音  像出版社  侵犯著   作權  糾紛  一
                          案,本  案系爭標   的《  打起手  鼓唱  起歌》是  由施  光南作曲、韓偉     作詞的音樂    ,    施光南去
                                                                                  作品
                          世後,其   繼承  人洪如丁以及    詞作者  韓偉  將該  音樂  作品的公  開表演權、    廣播  權和  錄製  發行權
                          授權中國   音樂著  作權  協會(簡稱音著協     )管理。後大   聖公司與   廣州音   像出版社   簽訂  音樂製  品
                          合作出版   契約  ,向音著協   申請使用該    音樂  作品  錄製錄音製   品,  洪如丁、韓偉    即以大  聖公司
                          等未取得   其許可,而   複製  發行上  述音樂   作品,  侵犯  其著作權為   由起  訴。根據   最高人民法    院
                          民事  審判庭  1993  年  9  月  14  日給音著協  的《關於中國  音樂著  作協會與  音樂著  作權人之  間幾
                          個法律問題》的     函覆  ,音樂著   作權人在其   著作權受到    侵害而音著協     未提起  訴訟  或者權利人
                          認為有  必要的情形下,     仍有權依法    提起  訴訟  。故洪如丁、韓偉     雖將  《打起手   鼓唱  起歌》的
                          詞曲著  作權中的表    演權、  廣播  權和  錄製  發行權信託  給音著協    管理,  但其在權利受到     侵害時
                          仍有權  提起  訴訟  。參閱最  高人民法   院 (2008)   民提字第  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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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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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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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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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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