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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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的獨立性 ,而此特性係由信託財產所有權與 收益權分離之法律屬性所 衍
生之。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又 稱 信託財產的 閉鎖 效應,係指信託關係
有效設立後,信託財產即 從 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 固 有財產中分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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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而成為一 項獨立財產 ,不受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 債權人 追索 。質
言 之,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使得信託制度之設 計 對於保存財產之 世 代 傳 承
極 具 吸 引 力 ,有利於實現委託人財產之中 長期 規 劃 。以下, 就 信託財產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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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性之具體內涵 :
1. 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 未設立信託的財產。委託人將財產委託受託
人管理和處分,已 無權支 配該財產, 從而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的
自有財產, 故設立信託後,委託人 死亡 或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銷 、
被宣告 破產時,委託人是 唯一受益人的,信託 終止,信託財產作為
遺產或者 清算財產 ;委託人不是 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
產不作為 遺產或者 清算財產 ;但 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 死亡 或者
依法解 散、被撤銷 、被宣告 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 遺產或者 清
90 。 惟 若 委託人設立信託係為 損 害 債 權人之利益者, 依 《中
算 財產
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2 條 債 權人於不 影響 善 意受益人已經 取
得的信託利益之前提下,有權 申請 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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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李慧,信託財產的獨立 性及其 限制, 太原 理工大學學報 (社會 科學版 )第 25 卷增刊,20
07 年 12 月,頁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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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信託財產不獨立於 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將與代理、 贈與或第三人合同無 異,而 失
去信託 存在之價值。亦 即,如信託財產不具獨立 性,其 歸屬只 能列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
益人之自有財產中。如 歸屬 於委託人之自有財產, 將與代理法律關係無 異;如歸屬 於受託
人之自有財產,則 類似 委託人與受託人 簽訂 一贈與合同 ;如歸屬 於受益人之自有財產,而
由受託人管理, 將類似 於委託人與受託人 間之「為第三人合同」。參閱吳弘、賈希 凌、程
勝,信託法論-中國信託市場發育發 展的法律調整,立信會計出版社, 2003 年 8 月,頁 1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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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 主張信託財產獨立 性之內涵包括 :信託財產之 非繼承性 、破產財產之 排除 、強制執行
、抵銷之禁止
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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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年
的獨立 性-兼析《信託法》第 及混同之 限制。實與本文所分 條,中國地 質大學學報 析之內涵相同。參閱 科學版 ),2002 王舒,論信託財產 03 期,頁
76 至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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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5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