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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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的獨立性       ,而此特性係由信託財產所有權與                 收益權分離之法律屬性所             衍
                        生之。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又                  稱 信託財產的      閉鎖   效應,係指信託關係
                        有效設立後,信託財產即             從 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               固 有財產中分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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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而成為一      項獨立財產       ,不受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                 債權人    追索  。質
                        言 之,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使得信託制度之設                       計 對於保存財產之         世 代 傳 承
                        極 具 吸 引 力 ,有利於實現委託人財產之中                 長期  規 劃 。以下,     就 信託財產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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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性之具體內涵         :
                            1.   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          未設立信託的財產。委託人將財產委託受託
                               人管理和處分,已          無權支   配該財產,      從而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的

                               自有財產,      故設立信託後,委託人            死亡  或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銷   、
                               被宣告    破產時,委託人是         唯一受益人的,信託           終止,信託財產作為
                               遺產或者     清算財產     ;委託人不是       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
                               產不作為     遺產或者     清算財產    ;但   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             死亡  或者

                               依法解    散、被撤銷      、被宣告    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               遺產或者    清
                                      90  。  惟 若  委託人設立信託係為       損  害 債  權人之利益者,       依 《中
                               算 財產
                               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2  條 債 權人於不     影響  善 意受益人已經       取

                               得的信託利益之前提下,有權               申請  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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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李慧,信託財產的獨立      性及其   限制,  太原  理工大學學報    (社會  科學版  )第  25  卷增刊,20
                         07  年  12  月,頁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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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信託財產不獨立於       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將與代理、   贈與或第三人合同無       異,而   失
                         去信託   存在之價值。亦     即,如信託財產不具獨立         性,其  歸屬只  能列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
                         益人之自有財產中。如        歸屬  於委託人之自有財產,       將與代理法律關係無       異;如歸屬    於受託
                         人之自有財產,則      類似  委託人與受託人     簽訂  一贈與合同    ;如歸屬   於受益人之自有財產,而
                         由受託人管理,      將類似  於委託人與受託人      間之「為第三人合同」。參閱吳弘、賈希              凌、程
                         勝,信託法論-中國信託市場發育發            展的法律調整,立信會計出版社,            2003  年  8  月,頁  1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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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有  主張信託財產獨立     性之內涵包括     :信託財產之    非繼承性   、破產財產之     排除  、強制執行
                               、抵銷之禁止
                         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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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獨立  性-兼析《信託法》第  及混同之  限制。實與本文所分 條,中國地  質大學學報  析之內涵相同。參閱 科學版  ),2002 王舒,論信託財產  03  期,頁
                         76  至  77  。
                        9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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