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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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使用權和 房屋 所有權 ;(2) 船舶 、航空器 等交通 工具;(3) 股票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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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4) 商標 權 、專利權 。此等應 登記之財產 辦理信託 登記時,並 註明
該財產為「信託財產」。此外,以有 價證券 進行信託者,應於 證券上載明
為信託財產或在 證券 登記機構進行 登記。
其 次 , 就 違 反 信託 登 記 規 範 之法律效 果 而 言 ,相較於 台灣 關於信託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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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第 6 條:「不動產 物權的 設立、 變更 、轉讓 和消滅 ,應當
依照法律規定 登記 。」另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主席令 [2007] 第 72
號)第 60 條:「國 家實行土地 使用 權和 房屋 所有權 登記 發證制度。」第 61 條第 1 項:「以
出 讓或 者 劃撥 方式 取得 土地 使用 權,應當 向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 土地管理 部門申請登
記
,經
由
土地管理
人民政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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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及第 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 條第 3 項:「 府 房地產 轉讓或 部門核 者變更時 實, ,應當 同 級 向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頒 發土地 使用 府房 權 證
管理 部門申請房 產變更登記 ,並憑變更 後的 房屋 所有權 證書向 同級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 部門
申請 土地 使用 權變更登記 ,經同 級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 部門核 實, 由同級人民政 府更換或 者
更改 土地 使用 權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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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商 法》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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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商 法》第 9 條:「 船舶 所有權的 取得 、轉讓 和消滅 ,應當 向船舶
登記
同。」 機關 登記; 未經 登記 的,不 得 對 抗 第三人。 船舶 所有權的 轉讓 ,應當 簽訂書面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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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 法》第 2 11 條:「 證券 公司 根據 投資者的 委託, 按照證券交易
規則 提出交易申 報,參與 證券交易 所場 內的集中交易 ,並根據 成交結果承擔 相應的 清算交
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 機構根據 成交結果 ,按照清算交 收規則,與 證券 公司進行 證券 和資
金的 清算交 收, 並為證券 公司 客戶辦 理證券 的登記過戶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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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33 條第 3 項:「公司應當 將股 東的 姓名或 者名稱及其
出資 額向 公司 登記 機關登記;登記 事項發 生變更 的,應當 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 登記或 者變
更登記 的,不 得對抗第三人。」另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登記 管理條 例》第 35 條:
「有 限責任 公司 股東轉讓股 權的,應當自 轉讓股 權之日 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並應當
提交新股 東的 主體資 格證明或 者自然人身分 證明 。有 限責任 公司的自然人 股東死亡 後,其
合法 繼承 人繼承股 東資 格的,公司應當依照 前款規定 申請變更登記 。有 限責任 公司的 股東
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的發 起人改變姓名或 者名稱的,應當自 改變姓名或 者名稱之日 起 30 日
內申請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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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 法》第 39 條:「 轉讓註 冊商標 的, 轉讓 人和受 讓人應當 簽訂
轉讓 協議,並共同 向商標 局提出申請 。受 讓人應當 保證使用該註 冊商標 的商品質量。轉讓
註冊商標 經核准後, 予以公告。受 讓人自公告之日 起享 有商標 專用權。」
7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 10 條:「專利 申請 權和專利權可以 轉讓 。中國 單位或
者個人向外 國人 轉讓 專利 申請 權或者專利權的, 必須 經國務 院有關 主管部門 批准 。轉讓 專
利申請 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 訂立書面 合同, 並向 國務 院專利行政 部門登記 ,由國
務院專利行政 部門予 以公告。專利 申請 權或者專利權的 轉讓 自登記 之日 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