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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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使用權和    房屋   所有權    ;(2)   船舶  、航空器      等交通   工具;(3)    股票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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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  ;(4)   商標  權  、專利權      。此等應     登記之財產      辦理信託    登記時,並      註明
                        該財產為「信託財產」。此外,以有                   價證券    進行信託者,應於          證券上載明
                        為信託財產或在        證券  登記機構進行       登記。

                            其 次 , 就 違 反 信託    登 記 規 範 之法律效      果 而 言 ,相較於     台灣   關於信託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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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第     6  條:「不動產   物權的  設立、  變更  、轉讓  和消滅  ,應當
                         依照法律規定     登記  。」另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主席令  [2007]  第  72
                         號)第  60  條:「國  家實行土地   使用  權和  房屋  所有權  登記  發證制度。」第    61  條第  1  項:「以
                         出 讓或  者 劃撥  方式  取得  土地  使用  權,應當  向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 土地管理   部門申請登
                         記
                           ,經
                                                                   由
                                                  土地管理
                                                                        人民政
                                                                                             產
                                   61
                         書。」及第  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  條第  3  項:「  府 房地產  轉讓或  部門核 者變更時  實,  ,應當  同  級 向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頒  發土地  使用  府房  權  證
                         管理  部門申請房    產變更登記    ,並憑變更   後的  房屋  所有權  證書向  同級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    部門
                         申請  土地  使用  權變更登記   ,經同  級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    部門核  實,  由同級人民政     府更換或   者
                         更改  土地  使用  權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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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商  法》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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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商  法》第   9  條:「  船舶  所有權的  取得  、轉讓  和消滅  ,應當  向船舶
                         登記
                         同。」  機關  登記;  未經  登記  的,不  得  對  抗  第三人。  船舶  所有權的  轉讓  ,應當  簽訂書面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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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  法》第   2 11  條:「  證券  公司  根據  投資者的  委託,  按照證券交易
                         規則  提出交易申    報,參與   證券交易   所場  內的集中交易    ,並根據   成交結果承擔     相應的  清算交
                         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        機構根據   成交結果   ,按照清算交     收規則,與    證券  公司進行  證券  和資
                         金的  清算交  收,  並為證券   公司  客戶辦  理證券  的登記過戶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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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33  條第  3  項:「公司應當  將股  東的  姓名或  者名稱及其
                         出資  額向  公司  登記  機關登記;登記    事項發  生變更   的,應當   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   登記或  者變
                         更登記   的,不  得對抗第三人。」另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登記  管理條  例》第    35  條:
                         「有  限責任  公司  股東轉讓股    權的,應當自    轉讓股   權之日  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並應當
                         提交新股   東的  主體資  格證明或   者自然人身分     證明  。有  限責任  公司的自然人    股東死亡   後,其
                         合法  繼承  人繼承股   東資  格的,公司應當依照      前款規定   申請變更登記     。有  限責任  公司的  股東
                         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的發     起人改變姓名或      者名稱的,應當自      改變姓名或    者名稱之日    起  30  日
                         內申請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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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  法》第   39  條:「  轉讓註  冊商標  的,  轉讓  人和受  讓人應當  簽訂
                         轉讓  協議,並共同     向商標  局提出申請    。受  讓人應當  保證使用該註     冊商標  的商品質量。轉讓
                         註冊商標   經核准後,    予以公告。受     讓人自公告之日     起享  有商標  專用權。」
                        7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         10  條:「專利  申請  權和專利權可以     轉讓  。中國  單位或
                         者個人向外    國人  轉讓  專利  申請  權或者專利權的,     必須  經國務  院有關  主管部門   批准  。轉讓  專
                         利申請   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          訂立書面   合同,  並向  國務  院專利行政   部門登記   ,由國
                         務院專利行政     部門予  以公告。專利     申請  權或者專利權的     轉讓  自登記  之日  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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