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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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31
信託財產的權利 歸屬人對 清算報告無異 議者,受託人 就清算報告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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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事項 解除責任。 但受託人有不 正當行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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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財產管理連續性原則
除信託法或信託文 件另 有規定外,信託不得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 死
亡、 喪失 民事 行為能 力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銷 或 被宣告 破產而 終止,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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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託人的 辭任而 終止 ,此乃信託財產管理連續性 原則 之體現。
四、信託的登記
信託財產實行 登 記 制是由信託財產之獨立性而 來 ,以對 抗 第 三 人之效
力 。信託成立以後,該信託財產 就 處於一種相對獨立的 狀態 ,即信託財產
具有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財產的 地 位。為 了 將信託財產與委
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財產相 區 分, 確 定信託財產已經 轉 由受託人所
控制,需要對信託進行 登記。依《中國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0 條規定: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 政 法規規定應當 辦 理 登 記手 續
登 記 。 未 依照 前 款 規定 辦 理信託 登 記 的,應當 補 辦
依 法 辦 理信託
的,應當
登記手
寬鬆
目前,中國對信託 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 登 記 之規 範 較為 力。」 ,亦即並 非 如同 英 國對於所有
的信託 都 必須進行 登 記 ,而係 根據 財產 轉移 是否需要 登 記 為 標準 , 確 定信
託的 登 記 。如 果 財產 轉移 需要進行 登 記 者,以該財產設立之信託亦需要進
行 登 記; 如財產 轉移 不需進行 登 記 ,以該財產設立之信託亦不需要進行 登
記。從中國現行法律規定 來看 ,以下之財產設立信託時需進行信託 登記:(1)
6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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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9 條。 由該 條可知, 雖受託人 因故 無法 繼續 參予信託關
係, 但信託財產 仍繼續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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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