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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31



                                  信託財產的權利        歸屬人對     清算報告無異       議者,受託人       就清算報告      所
                                                                               66
                                  列事項   解除責任。      但受託人有不       正當行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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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託財產管理連續性原則

                               除信託法或信託文          件另   有規定外,信託不得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                       死
                           亡、 喪失 民事 行為能       力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銷    或 被宣告    破產而   終止,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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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受託人的     辭任而    終止   ,此乃信託財產管理連續性              原則   之體現。



                           四、信託的登記



                               信託財產實行       登 記 制是由信託財產之獨立性而               來 ,以對    抗 第 三 人之效
                           力 。信託成立以後,該信託財產                就 處於一種相對獨立的           狀態  ,即信託財產
                           具有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財產的                        地 位。為    了 將信託財產與委
                           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財產相                  區 分,  確 定信託財產已經         轉 由受託人所
                           控制,需要對信託進行           登記。依《中國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0  條規定: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                       政 法規規定應當       辦 理 登 記手   續
                                                 登 記 。 未 依照   前 款 規定   辦 理信託    登 記 的,應當     補 辦
                                   依 法 辦 理信託
                           的,應當
                           登記手

                                                                寬鬆
                               目前,中國對信託 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  登 記 之規  範 較為  力。」  ,亦即並  非 如同  英 國對於所有
                           的信託   都 必須進行     登 記 ,而係    根據   財產  轉移   是否需要     登 記 為 標準   , 確 定信
                           託的  登 記 。如   果 財產  轉移   需要進行     登 記 者,以該財產設立之信託亦需要進
                           行 登 記;  如財產    轉移  不需進行     登 記 ,以該財產設立之信託亦不需要進行                    登

                           記。從中國現行法律規定            來看   ,以下之財產設立信託時需進行信託                  登記:(1)


                           6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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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9  條。  由該  條可知,  雖受託人  因故  無法  繼續  參予信託關
                            係,  但信託財產   仍繼續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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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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