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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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39



                           (一)委託人的資格和條件

                               委託人是信託的        創 設者,委託人提         供 信託財產,      確 定受益人以及受益
                           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                 監督  受託人實     施信託。
                               《中國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                            完 全民   事 行為能

                           力 的自  然 人、法人或者        依 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一                般 應該具    備 以下  三
                                                            99                          100
                           個條  件:(1)   具有  完全民   事行為能     力  ;(2)   應擁有一定    數量的財產        ;(3)   資
                           產負債   狀況良好     。



                           (二)委託人的權利

                               1.   受託人  選擇  權:委託人作為財產的            原始所有人和信託設定人有權               選
                                                       101
                                  擇財產管理人即受託人             。
                                                                       102
                               2.   信託  無 效、可  撤銷  時信託財產的        回 復 權   :當信託行為       無 效或可    撤
                                  銷時,委託人可主         張信託財產      回復於己。在經司法機關             確認   後,信
                                  託財產應     回復於委託人。在         遺囑   信託中,    這種權利     則歸  於委託人的
                                  繼承  人。

                               3.   有關權利的保     留權:在不      違反法律和信託目的前提下,委託人在設  留。如對信託的  變更、解除,對受
                                  定信託時對有關權利可以
                                                          予以保
                                  益人的重

                                  己的需要進行設定,以  新指定或解除,對受託人的指定等權利,委託人可  充分保  障信託目的的實現。       根據  自
                               4.   對信託財產    被強  制執行的     異議權:在法       院違法強制執行或          拍賣信託
                                                                                  103
                                  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                  均 有權提出     異議    。另雖    信託財
                                  產的管理處分權已交由受託人行使,委託人在第                         三人有   侵害   信託財


                           9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9  條。
                           10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7  條。
                           101

                                                        條。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8
                           102
                            相較於台灣,此      等概念應   該為契約   無效,雙方契約     關係不   存在,權利   義務應回    歸不當  得利
                            處理。
                           10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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