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9 - 中國金融法
P. 749
第 8 章 信託法 739
(一)委託人的資格和條件
委託人是信託的 創 設者,委託人提 供 信託財產, 確 定受益人以及受益
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 監督 受託人實 施信託。
《中國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 完 全民 事 行為能
力 的自 然 人、法人或者 依 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一 般 應該具 備 以下 三
99 100
個條 件:(1) 具有 完全民 事行為能 力 ;(2) 應擁有一定 數量的財產 ;(3) 資
產負債 狀況良好 。
(二)委託人的權利
1. 受託人 選擇 權:委託人作為財產的 原始所有人和信託設定人有權 選
101
擇財產管理人即受託人 。
102
2. 信託 無 效、可 撤銷 時信託財產的 回 復 權 :當信託行為 無 效或可 撤
銷時,委託人可主 張信託財產 回復於己。在經司法機關 確認 後,信
託財產應 回復於委託人。在 遺囑 信託中, 這種權利 則歸 於委託人的
繼承 人。
3. 有關權利的保 留權:在不 違反法律和信託目的前提下,委託人在設 留。如對信託的 變更、解除,對受
定信託時對有關權利可以
予以保
益人的重
己的需要進行設定,以 新指定或解除,對受託人的指定等權利,委託人可 充分保 障信託目的的實現。 根據 自
4. 對信託財產 被強 制執行的 異議權:在法 院違法強制執行或 拍賣信託
103
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 均 有權提出 異議 。另雖 信託財
產的管理處分權已交由受託人行使,委託人在第 三人有 侵害 信託財
9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9 條。
10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7 條。
101
條。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8
102
相較於台灣,此 等概念應 該為契約 無效,雙方契約 關係不 存在,權利 義務應回 歸不當 得利
處理。
10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