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3 - 中國金融法
P. 753

第  8  章 信託法       743



                               2.   獲 取報酬  權:受託人處理信託           事務   ,可  依  信託文    件 的  約 定 取  得 報
                                  酬。信託文      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託當               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            補
                                                                                    118
                                  充約  定; 未作 事先 約定和        補 充約   定者,不得      收取報酬      ;約   定的  報
                                  酬經信託當      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            減其數額。其中        營業受託人      報酬

                                  的  形式  主要是   手  續 費 或  傭 金,其他受託人         未 經  約 定,不得     取  得 報
                                  酬,即處理信託        事務   是無償的。為保        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實
                                  現信託目的,各國信託法對受託人                  取得報酬     權均給予限制,即受託
                                  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                   違背  管理   職責、處理信託        事務

                                  不當
                                      致使信託財產受到
                                             119        損害的,在      未予賠償或恢復        原狀前,不得       請
                                  求給付報酬        。
                               3.   優先受  補償  權:受託人因處理信託            事務  所支出的     費用、   負擔   的債務

                                  或者所受到的       損害,可以      請求補償     。請求權的行使,須          依信託文     件
                                                                                         120
                                  的規定進行,或        向 受益人行使,或直接           從 信託財產中      收取     。信託
                                  文件中規定,受託人可以             從信託財產中       獲得補償     。信託財產為金        錢
                                  者,可以直接       扣除;為非金錢財產者,可              拍賣、折價或變賣,並            從
                                  中優先受     償,但優先受       償權不得對      抗信託財產      上的抵押    權人或質權

                                  人。
                                  辭任權:一
                               4.
                                        121  。  般情況下,設立信託後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受託人
                                  可辭任


                           (三)受託人的義務

                               信託受託人義       務 是信託法     研究   的重要內     容 , 早 期 受託人義     務 主要是一



                            案、北京市朝陽      區人民法   院 (2008)   朝民初字  第  32040  號中國  音像著作權  集體管理  協會訴北
                            京箸箸鮮餐飲娛樂      有限公司   侵犯著   作權  糾紛  一案等  相關  案件內容  。
                           11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5  條。
                           11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6  條。
                           12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7  條。
                           12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8  條。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