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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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43
2. 獲 取報酬 權:受託人處理信託 事務 ,可 依 信託文 件 的 約 定 取 得 報
酬。信託文 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託當 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 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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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約 定; 未作 事先 約定和 補 充約 定者,不得 收取報酬 ;約 定的 報
酬經信託當 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 減其數額。其中 營業受託人 報酬
的 形式 主要是 手 續 費 或 傭 金,其他受託人 未 經 約 定,不得 取 得 報
酬,即處理信託 事務 是無償的。為保 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實
現信託目的,各國信託法對受託人 取得報酬 權均給予限制,即受託
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 違背 管理 職責、處理信託 事務
不當
致使信託財產受到
119 損害的,在 未予賠償或恢復 原狀前,不得 請
求給付報酬 。
3. 優先受 補償 權:受託人因處理信託 事務 所支出的 費用、 負擔 的債務
或者所受到的 損害,可以 請求補償 。請求權的行使,須 依信託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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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進行,或 向 受益人行使,或直接 從 信託財產中 收取 。信託
文件中規定,受託人可以 從信託財產中 獲得補償 。信託財產為金 錢
者,可以直接 扣除;為非金錢財產者,可 拍賣、折價或變賣,並 從
中優先受 償,但優先受 償權不得對 抗信託財產 上的抵押 權人或質權
人。
辭任權:一
4.
121 。 般情況下,設立信託後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受託人
可辭任
(三)受託人的義務
信託受託人義 務 是信託法 研究 的重要內 容 , 早 期 受託人義 務 主要是一
案、北京市朝陽 區人民法 院 (2008) 朝民初字 第 32040 號中國 音像著作權 集體管理 協會訴北
京箸箸鮮餐飲娛樂 有限公司 侵犯著 作權 糾紛 一案等 相關 案件內容 。
11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5 條。
11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6 條。
12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7 條。
12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