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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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不得   就未經公     告的事項    進行   表決    。
                            受益人大會可以採          取 現場方    式 召 開,   也 可以採   取 通 訊 等方    式 召 開。  每
                        一信託單位具有一         票表   決權,受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                 席 受益人大會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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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表決權      。
                            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           表  50%  以上信託單位的受益人           參加  ,方可    召 開 ;
                        大會  就 審議   事項  作出決定,應當經          參加  大會的受益人所         持表  決權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 過;但更    換  受託人、    改變   信託財產     運  用方  式  、提前   終  止 信託合
                        同,應當經      參加  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           過 。受益人大會決定的           事項   ,應當及
                                                                              180  。
                                                    銀行業
                                                          監督
                                     事人,並
                                             向中國
                                                                     員會報告
                                                               管理委
                        時通知相關當
                        (三)信託計畫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信託   計 畫  存續  期 間,受益人可以         向  合 格  投資者   轉  讓 其  持 有的信託單
                        位。信託公司應為受益人             辦 理受益權     轉 讓 的有關    手 續。信託受益權進行           拆
                        分 轉 讓 者,受    讓 人不得為自      然 人。機構所       持 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            向 自 然
                                         181
                        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
                                                             182
                            有下  列 情 形 之一者,信託        計 畫 終 止    : 1.   信託合同   期 限 屆 滿 ; 2.   受益
                        人大會決定  計 畫 文 件約  定的其他情  受託人  職責終止,未能按      照有關規定產生        新受託人 終 止 後 十
                                  終止;3.
                                                                                           ;4.
                        信託
                                                  形 。信託
                                                           計 畫 終 止 ,信託公司應當於
                                                事務
                        個 工 作 日 內做出處理信託
                                                     的 清 算報告
                                                                                        。信託
                                                                                    披露
                                                                ,經
                                                                    審 計 後 向 受益人
                                                                                          183
                        文件約   定清算報告     不需要    審計者,信託公司可以提交             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
                            清 算 後的   剩 餘 信託財產,應當         依照  信託合同     約 定按受益人所        持 信託單
                        位 比例  進行分    配 。分   配 方 式 可採   取 現金方    式 、 維持  信託   終 止 時財產    原 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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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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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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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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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第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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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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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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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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