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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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59
式 或者 兩 者的 混 合方 式 。採 取 現金方 式 者,信託公司應當於信託 計 畫 文 件
約 定的分 配 日 前或者信託 期 滿 日 前 變 現信託財產,並將現金存 入 受益人 帳
戶 。採 取維持 信託 終 止 時財產 原 狀 方 式 者,信託公司應於信託 期 滿 後的 約
定時間內, 完 成與受益人的財產 轉移手 續。信託財產 轉移 前,由信託公司
負 責保管。保管 期 間,信託公司不得 運 用該財產。保管 期 間的 收 益 歸 屬於
信託財產,發生的保管 費 用由 被 保管的信託財產 承擔 。因受益人 原 因 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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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 無法轉移 的,信託公司可以按 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
四、集合信託資金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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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計 畫 的資金實行保管制 ,對 非 現金 類 的信託財產,信託當 事 人
可 約 定實行 協 力 廠 商 保管, 但 中國 銀 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 會 另 有規定的, 從
其規定。信託 計 畫 存續 期 間,信託公司應當 選擇 經 營 穩 健 的 商 業 銀 行 擔 任
保管人。信託資金的保管 帳戶 和信託資金專 戶 應當為同一 帳戶 。信託公司
依 信託 計 畫 文 件約 定需要 運 用信託資金時,應當 向 保管人 書 面提 供 信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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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影本及資金用 途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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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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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國 銀行業監 督管理 委員 會關於 加強 信託投資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項下財產託管
和信 息披露等 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 [2006]53 號),為 促進信託財產獨立、 安全、 穩健
運行以 保障 受益人的權益,各信託投資公司在 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時應當 將信託財產 交
由第三方託管,此指 設有專 門的託管 部門 、具有與業務 需要相 適應的具 備信託專業知 識的
專職託管人 員、有 符合要 求的營業場所、 安全防範 措施和與信託財產託管業務有關的其 他
設施 、有完 善的內部 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 控制制 度等,而已經 取得證券 投資 基金或者企業
年金託管資 格的商業銀行可以 擔任 信託財產的託管人,另應 強調的是託管人與信託投資公
司應無關 聯關係,以 保證 信託財產 安全及相關權益的正 常行使,使信託財產 狀況 和價值 得
到客觀公允反映,另 外信託財產管理 運用須遵守 信託文件 約定, 並按 照有關規定進行信託
披露 ,如確認與 執行信託財產管理 運用指令、 審核 、辦理信託資金和財產收 付、核對信託
賬目,對所託管的不同信託財產分別
財產
託管業務活動的 交易記 錄、資金和財產 記 錄 、 賬 冊 、報表和其 他 相關資料、定期 向 信託投資公司出具託管報告 設置會計 賬戶、保存 信託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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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