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9 - 中國金融法
P. 769

第  8  章 信託法       759



                           式 或者  兩 者的   混 合方  式 。採   取 現金方    式 者,信託公司應當於信託              計 畫 文 件
                           約 定的分   配 日 前或者信託       期 滿 日 前 變 現信託財產,並將現金存              入 受益人    帳
                           戶 。採  取維持    信託  終 止 時財產    原 狀 方 式 者,信託公司應於信託             期 滿 後的   約
                           定時間內,      完 成與受益人的財產          轉移手   續。信託財產        轉移  前,由信託公司

                           負 責保管。保管       期 間,信託公司不得          運 用該財產。保管         期 間的  收 益 歸 屬於
                           信託財產,發生的保管            費 用由  被 保管的信託財產         承擔   。因受益人      原 因 導致
                                                                                       184
                           信託財產    無法轉移     的,信託公司可以按          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




                           四、集合信託資金的保管

                                                          185
                               信託  計  畫 的資金實行保管制            ,對  非  現金  類 的信託財產,信託當           事 人
                           可 約 定實行    協 力 廠 商 保管,    但 中國   銀 行業  監督   管理委    員 會 另 有規定的,      從
                           其規定。信託       計 畫 存續   期 間,信託公司應當          選擇  經 營 穩 健 的 商 業 銀 行 擔 任
                           保管人。信託資金的保管             帳戶  和信託資金專        戶 應當為同一      帳戶  。信託公司
                           依 信託  計 畫 文 件約   定需要    運 用信託資金時,應當           向 保管人    書 面提   供 信託合
                                                186
                           同影本及資金用        途說明     。



                           184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32  條。
                           185
                            參閱《中國    銀行業監   督管理   委員  會關於  加強  信託投資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項下財產託管
                            和信  息披露等   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  [2006]53  號),為  促進信託財產獨立、    安全、   穩健
                            運行以   保障  受益人的權益,各信託投資公司在           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時應當   將信託財產    交
                            由第三方託管,此指       設有專   門的託管   部門  、具有與業務    需要相  適應的具   備信託專業知     識的
                            專職託管人    員、有  符合要   求的營業場所、     安全防範   措施和與信託財產託管業務有關的其             他
                            設施  、有完  善的內部   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       控制制  度等,而已經     取得證券   投資  基金或者企業
                            年金託管資    格的商業銀行可以      擔任  信託財產的託管人,另應        強調的是託管人與信託投資公
                            司應無關   聯關係,以    保證  信託財產   安全及相關權益的正       常行使,使信託財產       狀況  和價值  得
                            到客觀公允反映,另       外信託財產管理      運用須遵守   信託文件    約定,  並按  照有關規定進行信託
                            披露  ,如確認與    執行信託財產管理      運用指令、    審核  、辦理信託資金和財產收        付、核對信託
                                                  賬目,對所託管的不同信託財產分別
                            財產
                            託管業務活動的  交易記  錄、資金和財產  記 錄 、 賬  冊 、報表和其  他 相關資料、定期  向 信託投資公司出具託管報告  設置會計  賬戶、保存  信託
                            等。
                           186
                            參閱《信託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計     畫管理  辦法》第    19  條。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