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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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53
股指期貨合約以及 培訓 證券 公司 中間 介 紹 業 務和中國金融期貨交
易所 接受 投資 者開戶 等工 作,以 確保股指期貨 平穩推 出。
(3) 在國債期貨方 面
上海證券交易所於 1993 年10 月25 日,首次向社會 公眾開放 國債期貨
交易,與此同時, 北京 商品交易所在期貨交易所中 率 先 推 出國債
期貨交易。而上 海 證券交易則是 先 後 發 布 《上 海 證券交易所國債
期貨 業 務 試 行 細 則》、《關於 加 強 國債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的通
知 》、《關於 加 強 國債期貨交易 監 管工 作 的 緊急 通 知 》等一 系 列
飛速發展,該時中國
文件。
國債期貨的交易場所從 1994 年至 1995 年春節前,國債期貨 到14 家 ( 包括 2個證券交易所、 開設
2家陡然增加
2 個證券交易中 心 以及 10 個商品交易所 ) , 但 直 至 1995 年 2 月 23 日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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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期貨市場出現「 327 」期貨品種 嚴重違規事件 後,中國證 監會方
正 式 作 為期貨市場之 監 管機構, 開始 對國債期貨市場實 施 監 管,
並與 財政 部 倉 促 頒布 《國債期貨交易 暫 行管理 辦 法》, 惟 在該 辦
法 頒布 3 個月 後,中國證 監 會鋻 於當時的經濟形 勢 ,國債期貨交易
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透過設置適當的程式 和要求,使投資者能夠真正理解股指期貨市
場的風險,有效避免投資者盲目入市,從源 頭上真正做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 ( 試行 ) ( 徵求意見稿 )》的要求,目前初步構
建的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體系由三個層 面組成:一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關於建立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 (試行 )》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提出原則要求,同時授權
自律組織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二是中國金融期 貨交易所制定的《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
度實施辦法 ( 試行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 ( 試行 )》,明確股指期貨投
資者適當性的基本要求、程式、工作機制以及 自律管理措施等;三是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 則》和《股指期貨交易特別風險揭示
書》,修訂《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 協議指引》,督促期貨公司和從事中
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 期貨交易風險,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
當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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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債期貨市場之「 327 」風波,係指在 1995 年 2 月 23 日,由於財 政部 公布的 1995 年
新債發行量被 市場 人士視 為利多 ,加之「 327 」國債本 身貼息消息 日趨明朗,致使全國 各
地國債期貨市場 均出現向上 突破 行情。上 海證券交易所「 327 」7 合約空方主 力在 148.50 價
位封盤失敗
倉
元,並使當日開
約暴跌
,將
萬手 的巨量空單 、行 情飆升後蓄 價格打壓至 意違規。 下午 元收盤 4 點 ,使「 22 分之 327 後,空方主 力大 3. 8 量透支交易,以 千
」合
147.50
的多頭全線爆倉 ,造成了 傳媒 所稱的「中國的巴 林事件」。 而在「 327 」風波之 後,各 交
易所 採取 了提高保證金比 例、設置 漲跌停板 等措施,以 抑制國債期貨的投機 氣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