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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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49



                           貨幣  政策問題    」報告    及  1995  年  2  月之「  布勞  克梅傑報告     」中,    探討  了金融
                           衍生產品發      展 之 影響  ,並要    求 各國中    央 銀行及時     掌握   金融衍生市場       規模  和
                           潛 在風險之資      訊 。 雖 然國際清算銀行之          報告   均 不具有法律      效 力 , 但 其所提
                           出之一   些法律對     策為各國際     組織之法律      規制   提供了   借鏡  。


                               巴塞爾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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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衍生市場之法律   (BCBS)   對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之法律規制  規制  可以  觀諸  以下  幾 個重要之法
                           律文件:    1986  年巴塞爾委員會發         布《銀行表外風險管理》,指出                 由於期權

                                      分
                           獨
                                        布
                                                                  本標
                                            之《統一資
                           1988  特之風險  年  7  月 頒布  特點和風險保值之  本 計 量與資 技術  困難  ,  應  對其  給  予  特  殊  之關  注  。
                                                                      準的國際協定》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以下簡稱《巴塞爾
                           資本協定》     ),該協定將部       分金融衍生產品之風險            加以加權衡量,以資          本/風
                           險資產   作 為指   標 來 衡 量資   本充  足 性 問題   ,在風險資產之         計 算中,    已 將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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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衍生產品       考慮進    去  。所  列  衍生產品     專案  主要有    二 類  :一  類 是利   率 合
                           約,  包括  單 一貨幣之利       率 互 換 、遠期利     率 協 議 、利   率 期貨、利     率 期權等;
                           另 一 類 是 匯率   合約。   但 是《巴塞爾資        本 協定》對於金融衍生產品之               規制  亦

                           有其不   足 之處,例如      僅僅   考慮  與利   率 、 匯率   相關之金融衍生產品和            僅僅強
                                        範圍太   過 狹窄   。 因 此,   1993  年《巴塞爾建      議書   》對   1988  年
                           調 信用風險,
                           《巴塞爾資

                                                       1994
                                       求及度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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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之資   本量要  本 協定》條文      作 出 修 改 , 增加 月  了市場風險、外  日,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證券  匯 風險、利  率 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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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機構    組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   技
                           術 委員會   頒 發一   份 《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指               南 》,該指     南 指出   任何被   監
                           管機構,    無論   是金融衍生工具        自營   商或  者 經紀人,     均應   重 視 衍生工具之風
                           險管理,並建       議 各國金融管理部         門 應 視 本 國國   情 , 勸告   、 監 督 當 地 金融機
                           構,在   內 部建立    起 一套   完善  之衍生工具風險管理           制 度。該《金融衍生工具
                           風險管理指      南 》在某種     程 度上是    監 管方與   被 監 管方雙方協       調 之產物,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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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陳安總、李國安,國際貨幣金融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  年  1  月版,頁  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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