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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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49
貨幣 政策問題 」報告 及 1995 年 2 月之「 布勞 克梅傑報告 」中, 探討 了金融
衍生產品發 展 之 影響 ,並要 求 各國中 央 銀行及時 掌握 金融衍生市場 規模 和
潛 在風險之資 訊 。 雖 然國際清算銀行之 報告 均 不具有法律 效 力 , 但 其所提
出之一 些法律對 策為各國際 組織之法律 規制 提供了 借鏡 。
巴塞爾委員會
3.
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衍生市場之法律 (BCBS) 對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之法律規制 規制 可以 觀諸 以下 幾 個重要之法
律文件: 1986 年巴塞爾委員會發 布《銀行表外風險管理》,指出 由於期權
分
獨
布
本標
之《統一資
1988 特之風險 年 7 月 頒布 特點和風險保值之 本 計 量與資 技術 困難 , 應 對其 給 予 特 殊 之關 注 。
準的國際協定》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以下簡稱《巴塞爾
資本協定》 ),該協定將部 分金融衍生產品之風險 加以加權衡量,以資 本/風
險資產 作 為指 標 來 衡 量資 本充 足 性 問題 ,在風險資產之 計 算中, 已 將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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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產品 考慮進 去 。所 列 衍生產品 專案 主要有 二 類 :一 類 是利 率 合
約, 包括 單 一貨幣之利 率 互 換 、遠期利 率 協 議 、利 率 期貨、利 率 期權等;
另 一 類 是 匯率 合約。 但 是《巴塞爾資 本 協定》對於金融衍生產品之 規制 亦
有其不 足 之處,例如 僅僅 考慮 與利 率 、 匯率 相關之金融衍生產品和 僅僅強
範圍太 過 狹窄 。 因 此, 1993 年《巴塞爾建 議書 》對 1988 年
調 信用風險,
《巴塞爾資
1994
求及度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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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之資 本量要 本 協定》條文 作 出 修 改 , 增加 月 了市場風險、外 日,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證券 匯 風險、利 率 風
27
年
管理機構 組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 技
術 委員會 頒 發一 份 《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指 南 》,該指 南 指出 任何被 監
管機構, 無論 是金融衍生工具 自營 商或 者 經紀人, 均應 重 視 衍生工具之風
險管理,並建 議 各國金融管理部 門 應 視 本 國國 情 , 勸告 、 監 督 當 地 金融機
構,在 內 部建立 起 一套 完善 之衍生工具風險管理 制 度。該《金融衍生工具
風險管理指 南 》在某種 程 度上是 監 管方與 被 監 管方雙方協 調 之產物,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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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陳安總、李國安,國際貨幣金融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 年 1 月版,頁 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