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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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47
之不 斷 發 展 ,衍生產品市場對於國際金融市場之 影響 亦 越 來 越 大, 因 此,
存在 巨 大風險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可能發生之種種風 波 ,對於國際金融市
場之 穩 定亦構成不可 忽視 之 威脅 ,故 加 強 對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 規制已 刻
不容緩 。
(二)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比較法研究
1. 美國對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
展較
規制
對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 基於金融衍生產品產生於 規制 為例,至於其 美 國,並在 美 國發 開 發國家之法律 快 , 因 此 本 書 以 美 國
他已
,則不
再贅述 ,先予敘明 。
自 1994 年以來, 美國對金融衍生市場之法律 規制 不斷加強,美國紐約
聯邦儲 備銀行在 1994 年底對銀行家信 託發出一 項指令,要 求其與 客戶 進行
金融衍生工具之交易時,必 須 提供 足 夠 之資 料 , 讓客戶明白 各種 技術術 語
和定價過 程 ,以 使 客戶 有 足 夠 之資 訊 和能 力 來 評估 所從事之金融衍生交易
的風險。 1995 年 2 月英國巴 林銀行事件發生 後,美聯儲 正式向主要市場管
理 者 如全國證券協會、 紐 約清算所協會、 紐 約 聯邦儲 備 銀行外 匯 交易所發
批 發交易指 令案 》,以 增加 場外交易之透 明 度, 規 範 交易雙方之 責
出《
美 聯儲
監 管 局 並 試圖
任 、權利。
比例,以 增強銀行之 和 財政 部貨幣 力。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亦於 進 一 步 提高 美 國銀行之資 年作出一 本
抗風險能
1995
項 規 定,要 求 所有從事金融衍生交易之 公司 、銀行,必 須 在其年度 財 務 報
告 中 揭示 本公司 所 持 有之有關金融衍生產品合約之數量和風險 狀況 ,並 向
持 股人 作 出 明 確 之 公 布 和 說 明 。而 美 國相關會 計 準則為了與證券交易委員
會之 規 定相 適 應 ,亦 作 出 若干修 正 ,以 適 應 揭示 金融衍生交易風險、 增加
交易透 明度之要 求。
在 美 國, 專門針 對衍生交易之立法有 1974 年《商品交易法》
(Commodity Exchange Act, CEA) 、 1992 年《期貨交易 慣 例法》 (Futures
和 2000 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Practices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