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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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47



                           之不  斷 發 展 ,衍生產品市場對於國際金融市場之                    影響   亦 越 來 越 大,   因 此,
                           存在  巨 大風險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可能發生之種種風                         波 ,對於國際金融市
                           場之  穩 定亦構成不可       忽視   之 威脅   ,故  加 強 對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             規制已   刻
                           不容緩   。



                           (二)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比較法研究

                             1.   美國對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


                                                                         展較
                                                                                      規制
                           對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  基於金融衍生產品產生於  規制  為例,至於其 美 國,並在  美 國發 開 發國家之法律  快 , 因 此 本 書 以 美 國
                                                                  他已
                                                                                           ,則不
                           再贅述   ,先予敘明      。
                               自  1994  年以來,    美國對金融衍生市場之法律              規制  不斷加強,美國紐約
                           聯邦儲   備銀行在      1994  年底對銀行家信       託發出一    項指令,要      求其與    客戶  進行
                           金融衍生工具之交易時,必              須 提供   足 夠 之資   料 , 讓客戶明白      各種   技術術   語
                           和定價過    程 ,以   使 客戶   有 足 夠 之資   訊 和能  力 來 評估   所從事之金融衍生交易
                           的風險。    1995  年  2  月英國巴   林銀行事件發生        後,美聯儲      正式向主要市場管

                           理 者 如全國證券協會、          紐 約清算所協會、        紐 約 聯邦儲     備 銀行外   匯 交易所發
                               批  發交易指     令案  》,以    增加   場外交易之透       明  度,  規  範  交易雙方之     責
                           出《
                                      美 聯儲
                                                          監 管 局 並 試圖
                           任 、權利。
                           比例,以    增強銀行之    和 財政   部貨幣  力。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亦於  進 一 步 提高   美 國銀行之資  年作出一  本
                                              抗風險能
                                                                                    1995
                           項 規 定,要    求 所有從事金融衍生交易之             公司   、銀行,必      須 在其年度     財 務 報
                           告 中 揭示  本公司    所 持 有之有關金融衍生產品合約之數量和風險                      狀況   ,並  向
                           持 股人  作 出 明 確 之 公 布 和 說 明 。而     美 國相關會     計 準則為了與證券交易委員

                           會之  規 定相   適 應 ,亦  作 出 若干修     正 ,以  適 應 揭示   金融衍生交易風險、           增加
                           交易透   明度之要     求。
                               在  美  國,  專門針    對衍生交易之立法有               1974  年《商品交易法》
                           (Commodity Exchange Act, CEA)  、  1992  年《期貨交易        慣  例法》   (Futures

                                               和  2000  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Practice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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