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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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產品等。
(3) 根據金融衍生產品之交易特點,可以 分為:金融遠期、金融期貨、
金融期權和金融互 換等。
(4) 根據交易場所之不同,可以 分為:場 內交易金融衍生產品和場外交
易金融衍生工具。
(5) 根據金融衍生產品形式之不同,可以 分為: 普通衍生品,即遠期、
期貨、期權和互 換 ,其結構與定價方式基 本 上 已標 準化和市場
化; 另一類則是所謂之結構 普通衍生品 型 (structures) 起所形成之一種特 或複合型 (complex) 製產品。 衍生
組合在一
品,係指將各種
二、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
(一)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理論與實務
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理論
1.
金融衍生產品屬於 受政府監 管 最嚴 格之金融行 業 ,理 由 在於在現代市
場經濟條件下,金融行 業 與其 他 行 業 相比至 少 有以下之 差異 性或特 殊 性,
包括公共
經濟 穩 定之重要 性與社會性、高風險性與 影響 性,是故,法律對其 內 在不 穩 定性以及對於貨幣供 為必要。此外,金融 給 和 宏觀
規制顯得尤
衍生產品 除 了具 備 基礎金融商品之所有風險, 諸 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
流動 性風險、結算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外, 另 具有與傳統金融 業 務不同之特
點:
(1) 風險 巨大: 由於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之高槓桿性, 使投機 者具有「以
小博 大」之可能和機會,風險成 倍增加 ,一 旦 出現 虧損 將 引起巨
大之 震動 、帶來巨大之 損失 。
(2) 爆發突然: 受損倒閉 之投資機構 似乎 在一 夜之間發生了大 雪崩 ,往
往是初 接觸 時尚表現 良好 ,但轉眼間卻 已倒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