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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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衍生產品等。
                            (3)   根據金融衍生產品之交易特點,可以                分為:金融遠期、金融期貨、
                                金融期權和金融互         換等。
                            (4)   根據交易場所之不同,可以            分為:場    內交易金融衍生產品和場外交

                                易金融衍生工具。
                            (5)   根據金融衍生產品形式之不同,可以                分為:    普通衍生品,即遠期、
                                期貨、期權和互         換 ,其結構與定價方式基              本 上  已標  準化和市場
                                化;  另一類則是所謂之結構  普通衍生品     型 (structures)   起所形成之一種特  或複合型 (complex)   製產品。  衍生

                                                          組合在一
                                品,係指將各種


                        二、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




                        (一)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理論與實務


                            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理論
                          1.
                            金融衍生產品屬於          受政府監     管 最嚴     格之金融行   業 ,理   由 在於在現代市
                        場經濟條件下,金融行            業 與其   他 行 業 相比至    少 有以下之     差異  性或特    殊 性,
                        包括公共

                        經濟  穩 定之重要  性與社會性、高風險性與  影響  性,是故,法律對其  內 在不  穩 定性以及對於貨幣供  為必要。此外,金融  給 和 宏觀
                                                                規制顯得尤
                        衍生產品     除 了具  備 基礎金融商品之所有風險,               諸 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
                        流動  性風險、結算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外,                    另 具有與傳統金融        業 務不同之特
                        點:

                            (1)   風險  巨大:  由於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之高槓桿性,                  使投機    者具有「以
                                小博  大」之可能和機會,風險成               倍增加    ,一  旦  出現  虧損   將 引起巨
                                大之  震動   、帶來巨大之      損失   。
                            (2)   爆發突然:    受損倒閉    之投資機構      似乎  在一   夜之間發生了大        雪崩  ,往

                                往是初   接觸   時尚表現    良好   ,但轉眼間卻       已倒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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