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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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ization Act, CFMA) 。其中, 1974 年《商品交易法》 (CEA) 規定商品
期貨交易委員會對期貨交易享有 專 屬管 轄 權, 非 期貨合同之衍生產品如果
是證券衍生產品 ( 如股票期權 ) ,則 受 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urity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之管 轄。而 1992 年《期貨交易 慣例法》 乃是《商品交易
法》之一 項修 正案,規定部 分場外衍生產品 (Over-the-Counter ,OTC 衍生產
品),尤其是「互 換」,可透過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 豁免 ,部 分解除《商
品交易法》之 適用,從而 確保其有 效性和可 強制執行性。至於 2000 年《商
品期貨現代化法》則是對 1974 年《商品交易法》之一 次徹底修 改。此外,
與衍生交易相關之立法
(Bankruptcy Reform Act)
Transaction Act, UETA) 、《 尚 有 美 國《統一 法》 電子 交易法》 (Uniform Electronic 、《統一
破 產 改革
商法 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等, 這些 法律 確認了金融衍生交易所需
之特 殊原則, 促進 金融衍生交易在 美國之 進一步發展。
總 結而言, 美 國 政府 所 頒布 之所有管理 措施 ,其 核 心 是 確 保交易之透
明 度和 公平 性 得 以 貫徹 。 因 此, 美 國對金融衍生市場 加 強 法律 規制 並不會
阻礙 此一市場之發 展;相 反,能 夠促進美 國金融衍生市場 更健全地發展。
2. 國際清算銀行 (BIS) 對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之法律規制
在 20 世紀 80 年代至 90 年代間,國際清算銀行 就有關金融 創新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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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產品之發
1986
來之
對金融
創新
」 報告
「國際銀行 業近 展 、風險對 創新 策等 問題 中, ,提出一 探討 金融 系列 之報告 :在 穩 定之 影響 年 及對 月
金融發 展戰略 、宏觀 調控 、貨幣 政策有效性等多方 面之影響 ;在 1992 年 10
月「國際銀行間關係的 近 期發 展 」 報告 中,國際清算銀行 詳細研究 與金融
衍生產品相關之基金市場、外 匯 和利 率 產品市場及其 他 場 內 交易衍生市
場, 探討 衍生市場 集 中 程 度之 增加 及國際銀行對風險 敏感 度和 聯繫 程 度 增
加後 之主要 影響 ,並 就控 制金融衍生交易風險 得出一 些結論;在 1994 年 9
日 「關於金融 仲介 機構對市場和信用風險之 公 開披露 的 討論 」文件中指
出,所有金融 仲介 機構 應公 開披露 與 內 部風險 控 制系 統相關之資 訊 ,以 使
公眾知悉 ;在 1994 年 12 月「 因金融衍生市場之發 展而產生的 宏觀 經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