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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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ernization Act, CFMA)  。其中,   1974  年《商品交易法》        (CEA)   規定商品
                        期貨交易委員會對期貨交易享有                 專 屬管  轄 權,   非 期貨合同之衍生產品如果
                        是證券衍生產品          (  如股票期權    ) ,則  受  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urity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之管  轄。而   1992  年《期貨交易      慣例法》    乃是《商品交易

                        法》之一    項修   正案,規定部       分場外衍生產品         (Over-the-Counter  ,OTC  衍生產
                        品),尤其是「互        換」,可透過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                   豁免  ,部   分解除《商
                        品交易法》之       適用,從而     確保其有     效性和可     強制執行性。至於          2000  年《商
                        品期貨現代化法》則是對             1974  年《商品交易法》之一           次徹底修     改。此外,

                        與衍生交易相關之立法
                                                               (Bankruptcy Reform Act)
                        Transaction Act, UETA)  、《 尚  有  美  國《統一  法》  電子  交易法》  (Uniform Electronic   、《統一
                                                  破 產 改革
                        商法  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等,  這些  法律   確認了金融衍生交易所需
                        之特  殊原則,     促進  金融衍生交易在        美國之    進一步發展。
                            總 結而言,     美 國 政府   所 頒布   之所有管理      措施  ,其   核 心 是 確 保交易之透
                        明 度和  公平   性 得 以 貫徹   。 因 此,   美 國對金融衍生市場          加 強 法律   規制  並不會
                        阻礙  此一市場之發       展;相   反,能    夠促進美     國金融衍生市場        更健全地發展。


                          2.   國際清算銀行       (BIS)   對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之法律規制

                            在  20  世紀  80  年代至   90  年代間,國際清算銀行          就有關金融      創新  、金融
                                                                                          4
                        衍生產品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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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之
                                                                        對金融
                                                                    創新
                                                」 報告
                        「國際銀行      業近 展 、風險對  創新  策等 問題  中, ,提出一  探討  金融 系列 之報告  :在  穩 定之  影響 年  及對  月
                        金融發   展戰略    、宏觀   調控  、貨幣    政策有效性等多方         面之影響     ;在   1992  年  10
                        月「國際銀行間關係的            近 期發   展 」 報告  中,國際清算銀行          詳細研究     與金融
                        衍生產品相關之基金市場、外                匯  和利  率  產品市場及其       他  場  內 交易衍生市
                        場,  探討   衍生市場    集 中 程 度之    增加  及國際銀行對風險          敏感  度和   聯繫  程 度 增
                        加後  之主要   影響   ,並  就控  制金融衍生交易風險           得出一   些結論;在       1994  年  9
                        日  「關於金融     仲介   機構對市場和信用風險之              公  開披露   的  討論  」文件中指
                        出,所有金融       仲介  機構   應公  開披露    與 內 部風險    控 制系   統相關之資      訊 ,以  使

                        公眾知悉    ;在    1994  年  12  月「  因金融衍生市場之發         展而產生的      宏觀  經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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