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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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45
(3) 風險 複雜 :金融衍生產品往往是對基礎金融產品之各種 組合處理,
由 於 這些 基礎產品及衍生產品 本身分 別 涉及不同之風險, 使得組
合後之金融衍生產品之風險 更加複雜 。
(4) 風險 集中: 由於從事金融衍生產品 業務之金融機構相對 集中, 導致
金融衍生產品之風險亦相對 集中。
(5) 易引起 連鎖 反應 ,導致金融 動盪:由於金融衍生產品之高槓桿性、
表外性及契約性等特性, 使得 若 是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之某一 環
節 出現 問題極 易 引起 其 他 各 環節 之 連鎖 反應 , 導 致整 個金融市場
金融衍生產品產生 之動盪。 前 述 風險之原 因 來 自 多方 面 ,有金融衍生產品 本身
特點之原 因 , 也 有法律方 面 之原 因 ,故其 本身 具有 規避 法律 監 管之 動因 。
由 於金融衍生產品之交易事 項 在傳統 財 務 報 表中 難 以 反映 ,透 明 度不高,
使得 某 些 金融衍生產品 游 離於法 規監 管之外, 導 致 風險發生。 因 此,對金
融衍生產品之法律 規制 不 僅 必要而 且 迫切 ,透過法律 規制 可以 減 少 金融衍
生市場之風險, 維護 市場 穩 定;有 效 抑 制 對市場發 展 不利之過度 競爭 行
為; 促使 金融機構或 組 織 更公平地 執 行交易;甚 且 對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
規制 亦會 促使新 的衍生產品出現。
2. 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實務
金融衍生產品之產生和 運 用,是全 球 金融之一 次 革命 ,現代金融衍生
市場之發 展 ,是全 球 金融貨幣體 系 發生變化之一個 創 造 ,不 僅滿足 了對
沖 、套利、套期和投機性需 求 , 增 強 市場 流動 性,並 且 為金融機構提供了
拓 展業 務之廣 闊空 間。同時,金融衍生產品具有高風險性,存在多種 深 不
可 測 之風險,可能 使 市場 參 與 者 遭 受嚴 重 損失 ,甚至 危 及金融市場之 穩
定。例如: 1994 年 12 月 6 日,美國加州奧 蘭治 縣政府財政 基金 宣布破 產保
護,原 因在於該基金主管為 牟取高 額利潤,將 這筆 75 億美元 之基金投 入衍
生產品市場 進 行金融交易, 寄望 於短期利 率 下 降 、中 長 期利 率 上 升 ,然
而, 1994 年以來 美國聯邦儲 備委員會 (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