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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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45



                               (3)   風險  複雜  :金融衍生產品往往是對基礎金融產品之各種                      組合處理,
                                   由  於 這些  基礎產品及衍生產品           本身分    別 涉及不同之風險,          使得組
                                   合後之金融衍生產品之風險              更加複雜    。
                               (4)   風險  集中:  由於從事金融衍生產品           業務之金融機構相對           集中,   導致

                                   金融衍生產品之風險亦相對              集中。
                               (5)   易引起  連鎖  反應  ,導致金融      動盪:由於金融衍生產品之高槓桿性、
                                   表外性及契約性等特性,             使得   若 是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之某一                環
                                   節  出現  問題極   易 引起   其  他 各 環節  之  連鎖  反應  ,  導 致整  個金融市場



                               金融衍生產品產生  之動盪。    前 述 風險之原     因 來 自 多方   面 ,有金融衍生產品          本身
                           特點之原    因 , 也 有法律方      面 之原   因 ,故其   本身   具有  規避   法律  監 管之   動因  。

                           由 於金融衍生產品之交易事             項 在傳統    財 務 報 表中   難 以 反映   ,透  明 度不高,
                           使得  某 些 金融衍生產品        游 離於法    規監  管之外,     導 致 風險發生。      因 此,對金
                           融衍生產品之法律         規制   不 僅 必要而    且 迫切  ,透過法律       規制  可以  減 少 金融衍
                           生市場之風險,         維護  市場   穩 定;有    效  抑 制  對市場發    展 不利之過度       競爭  行
                           為;  促使  金融機構或      組 織 更公平地      執 行交易;甚      且 對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

                           規制  亦會  促使新    的衍生產品出現。

                             2.   金融衍生產品之法律規制實務


                               金融衍生產品之產生和            運 用,是全     球 金融之一     次 革命   ,現代金融衍生
                           市場之發     展  ,是全   球  金融貨幣體      系 發生變化之一個         創 造  ,不  僅滿足    了對
                           沖 、套利、套期和投機性需             求 , 增 強 市場   流動   性,並    且 為金融機構提供了
                           拓 展業  務之廣    闊空  間。同時,金融衍生產品具有高風險性,存在多種                           深 不

                           可 測  之風險,可能       使  市場  參 與  者 遭 受嚴  重  損失  ,甚至    危  及金融市場之       穩
                           定。例如:     1994  年  12  月  6  日,美國加州奧    蘭治  縣政府財政      基金   宣布破   產保
                           護,原   因在於該基金主管為          牟取高    額利潤,將      這筆   75  億美元  之基金投     入衍
                           生產品市場      進 行金融交易,        寄望   於短期利     率 下  降 、中  長  期利  率  上 升  ,然

                           而,  1994  年以來  美國聯邦儲      備委員會     (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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