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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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43



                                   風險、經濟風險,         進而達到     降低  國家  政治   風險之   作用。
                               (2)   價格發現和傳     遞功  能: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中,市場                 參與者根據      自
                                   己瞭  解之市場     訊息   及對價格     走勢  之  預 期,  反覆進    行金融衍生工具
                                   之交易,在      這 種交易活     動 中,透過     平衡   供 求 關係,能     夠較   為準  確
                                                                     3
                                   地 為金融產品形成統一之市場價格                   。而此種價格        接近  於  均衡  價
                                   格,能   夠接近    市場   真 實需要,     反映  當  前 和未來市場供       求 ,從而指
                                   導現實生產和經        營之價格    水準。
                                   盈利功能:金融衍生產品之              盈利,   包括  投資人    進行交易之      收入  和經
                               (3)
                                                  收入
                                   紀人提供
                               (4)   轉化  功能:該  服務之 功能屬於基礎  等。     功能,透過金融衍生產品可以實現外部
                                   資金  向內   部資金之轉化、短期           流動  資金   向長  期  穩 定資金之轉化、

                                   零散小額     資金  向巨額    資金之轉化、       消費   資金  向  生產經   營 資金之轉
                                   化等  功能。
                               此外,金融衍生產品並具有資                源配  置、   籌 資與投資管理       手 段、   激勵  和
                           促進  金融  業務之發     展等功能。


                             2.   金融衍生產品之種類

                               金融衍生產品主要          包括  「遠期」、「期貨」、「期權」和「互                     換 」等
                                 本 金融衍生產品,以及
                                                                組 合衍生出之其
                           四種基
                           同之  標準,可以將金融衍生產品            由 此變化   幾種劃分     :       他 變形體。     按照  不
                                                         作以下
                               (1)   根據金融衍生產品衍生基礎之不同,可以                   分為:以證券為基礎之金
                                   融衍生產品、以貨幣為基礎之金融衍生產品、以利                           率 為基礎之金
                                   融衍生產品和以其         他為基礎之金融衍生產品等。

                               (2)   根據金融衍生產品之        類型  性質為標準,可以          分為:以期貨為基礎之
                                   金融衍生產品,        又稱為「金融期貨」           (Financial Futures)  ;以期權為
                                   基礎之金融衍生產品,           又稱「金融期權」          (Financial Options)   和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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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胡繼之,金融衍生產品及其風險管理,中國金融出版社,                    1997  年  11  月版,頁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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