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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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43
風險、經濟風險, 進而達到 降低 國家 政治 風險之 作用。
(2) 價格發現和傳 遞功 能: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中,市場 參與者根據 自
己瞭 解之市場 訊息 及對價格 走勢 之 預 期, 反覆進 行金融衍生工具
之交易,在 這 種交易活 動 中,透過 平衡 供 求 關係,能 夠較 為準 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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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為金融產品形成統一之市場價格 。而此種價格 接近 於 均衡 價
格,能 夠接近 市場 真 實需要, 反映 當 前 和未來市場供 求 ,從而指
導現實生產和經 營之價格 水準。
盈利功能:金融衍生產品之 盈利, 包括 投資人 進行交易之 收入 和經
(3)
收入
紀人提供
(4) 轉化 功能:該 服務之 功能屬於基礎 等。 功能,透過金融衍生產品可以實現外部
資金 向內 部資金之轉化、短期 流動 資金 向長 期 穩 定資金之轉化、
零散小額 資金 向巨額 資金之轉化、 消費 資金 向 生產經 營 資金之轉
化等 功能。
此外,金融衍生產品並具有資 源配 置、 籌 資與投資管理 手 段、 激勵 和
促進 金融 業務之發 展等功能。
2. 金融衍生產品之種類
金融衍生產品主要 包括 「遠期」、「期貨」、「期權」和「互 換 」等
本 金融衍生產品,以及
組 合衍生出之其
四種基
同之 標準,可以將金融衍生產品 由 此變化 幾種劃分 : 他 變形體。 按照 不
作以下
(1) 根據金融衍生產品衍生基礎之不同,可以 分為:以證券為基礎之金
融衍生產品、以貨幣為基礎之金融衍生產品、以利 率 為基礎之金
融衍生產品和以其 他為基礎之金融衍生產品等。
(2) 根據金融衍生產品之 類型 性質為標準,可以 分為:以期貨為基礎之
金融衍生產品, 又稱為「金融期貨」 (Financial Futures) ;以期權為
基礎之金融衍生產品, 又稱「金融期權」 (Financial Options) 和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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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胡繼之,金融衍生產品及其風險管理,中國金融出版社, 1997 年 11 月版,頁 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