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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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產品概述
(一)金融衍生產品之概念與特徵 「金融衍生產品」 (Financial Derivatives ,或簡稱為 Derivatives) ,亦稱金
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商品、衍生證券、金融派生產品等。根據國際清算
銀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之巴塞爾委員會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 於 1994 年 7 月發表之《衍生產品
風險管理準則》 (Risk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Derivatives) ,將衍生產品定
義為:「廣義而言,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協定,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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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資產 (Underlying Asset) 或指數之價值 。」而所謂「衍生」、「派
生」,是指相對於貨幣、股票、債券以及實物商品等原生金融產品而言。
金融衍生產品與傳統之金融工具相比,具有如下特徵:
1. 契約性: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是對基礎工具在未來某種條件下之權利
和義務之處理,從法律上理解是合同 是一種建立在高度發達之社會
信用基礎上之經濟合同關係。
2. 諾成性和雙務性: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結果之發生是在未來之某一約
定時刻,距離交易之達成往往具有一 故屬於諾成性合
離,
間距
段時
同;此外,合同當事人雙方一般都相 互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故屬
於雙務合同。
合同交易對象之虛擬性:金融衍生產品合約交易之對象是對基礎金
3.
:期權之買權或
和義
例如
融工具在未來各種條件下處置之權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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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 會文獻彙編,中國金融出版社, 1998 年 7 月版,
頁 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