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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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區別
「 老 鼠倉 」 行為主要是透過 受託 管理的 客戶 資金 來承 擔 更多 市場風
險,同時 減 少 行為人的 自身 風險,其行為的目的是利用機構 即 將用 客戶 資
金 購買 證券、 期貨 的資訊 來 搶 先 建 倉 、 提 早 撤倉 從中獲利,主 觀 上並 沒 有
操縱 證券 期貨交易價 格的目的;而 操縱 證券 期貨 市場主要是透過資金優
勢、資訊優勢或對 倒 、對 敲 來 影響 證券、 期貨交易價 格或成 交 量 ,從而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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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 「 老 鼠倉
到獲利的目的 證券 期貨 市場 ,因 罪。 」無論 從目的 還 是行為上, 都無 法構成
操縱
(三)與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區別
背信 運用 受託 財產 罪 是單 位犯罪 , 犯罪 主 體 是金融機構, 未 規定金融
機構從業人 員 的 刑 事 責任 ,主要是指金融機構 擅 自 運用 客戶 資金和 受託 財
產的 決 策本 身與受託 義務相 違 背 ,因而有可能 使 管理的 客戶 其資產 陷 入 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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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風險之中 ;而 「 老 鼠倉 」 是一種個人 犯罪 , 犯罪 主 體 是從事資產管
理機構的從業人 員 ,資產管理機構 做 出的投資 購買 證券、 期貨 的 決 策本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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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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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背信運用 受託財產 罪之規定,係於 2006 年 6 月 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 10 屆全國人民
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 22 次會 議通過之《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修正 案(六)》(主席令 [2006]
第 51 號)中所 增訂,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 185 條之 1:「商 業銀行、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 紀公司、 保險 公司或者其他金融 機構, 違背受託義務, 擅
自運用 客戶 資金或者其他 委託、信託的財產, 情節嚴重 的, 對單位 判處罰金,並 對其直接
負責 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 人員,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 拘役 ,並處 3 萬元以上 3
0 萬元以下 罰金; 情節 特別 嚴重 的,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金。」另外, 關於此項規定之 追訴 標準,依最高人民 檢察 院、公 安部關於印發
《最高人民 檢察 院、公 安部關於經濟 犯罪案件追訴 標準的補充 規定》的通 知(高檢會 008] [ 2
2 號),其規定「商 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 保險 公司或
者其他金融 機構, 違背受託義務, 擅自運用 客戶 資金或者其他 委託、信託的財產, 涉嫌 下
擅自運用
累計
資金或者其他
客戶
客戶
0 列情形之一的, 2. 應予追訴 :1. 上述數額標 準,但多次擅自運用 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 資金或者其他 委託、信託 在 3
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
的財產,或者 擅自運用 多 個客戶 資金或者其他 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3. 有其他 嚴重情節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