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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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31




                           止 從事  股票交易     的人  員 。 但 唐 建 卻 利用    職 務 便 利,透過      「 唐 金 龍 」 及其關
                           聯 證券  帳戶   多 次  交易「新     疆 眾和   」股票   ,並獲取      巨  額 利益的行為,       違反
                           《證券法    》第   43  條第  1  款:「證券     交易  所、證券公司和證券          登記   結算機構
                           的從業人    員 、證券    監 督 管理機構的工作人          員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            禁止  參與

                           股票交易    的其他人     員 ,在   任期  或者法定     限期   內,不得     直接  或者以化     名 、 借
                           他人  名 義持有、     買賣股票     ,也不得收      受 他人   贈送  的 股票   。 」 之規定,構成
                           《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   97  條所述基金從業人        員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            份額  持
                           有人利益之行為以及          《證券法     》第   199  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禁止  參

                                                                                           的,
                                                                                               責
                           與股票交易
                                                            名 、 借 他人
                                                                         處 以 買賣股票
                           令 依法  處 理非法持有的  的人  員 , 直接 股票  或者以化 , 沒 收 違 法所得,並  名 義持有、  買賣股票  等 值 以 下 的
                           罰 款 ; 屬 於國家工作人        員 的,  還 應當依法     給 予 行政   處 分。   」 之規定,中國
                           證監會決定沒收其         違法所得     152.72  萬元  ,並  處  50  萬元罰  款的處罰,符合法
                           律規定。


                           (四)未盡問題


                               根據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    民代表    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七次
                                                                   刑法第
                                                    七)》第
                           會議透過的  交易  《刑法修正案 (     所、證券公司、  2  點,於  期貨  經 紀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條新增第  4  項規定:
                                                                          180
                                          期貨交易
                           「 證券
                                      所、
                                                                             監 管 部 門或者行業
                           商 業 銀 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
                                                                    幕
                           會的工作人      員 ,利用因     職  務 便  利獲取的內    員 以及有關 資訊以  外 的其他   未  公 開  的資  協
                           訊,  違反  規定,從事      與該   資訊相關的證券、          期貨交易活動       ,或者    明示  、 暗
                           示 他人從事相關       交易活動     ,  情 節  嚴 重 的,依照     第 一 款 的規定    處  罰 。 」    即
                           「從事上    述交易活動      ,情節嚴重的,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並  處
                           或者單   處違法所得一       倍以上    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     嚴重的,     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         處違法所得一       倍以上   五倍以下罰金。        」
                               今 後,對於     類似  唐 建 的 「 老 鼠倉    」 行為,不     僅 有中國證     監 會的行政     處
                           罰 措 施 , 更 有 《 刑 法 修 正 案  (  七 ) 》 的 刑 事 處 罰 規定,    形 成了相對較為       健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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