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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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31
止 從事 股票交易 的人 員 。 但 唐 建 卻 利用 職 務 便 利,透過 「 唐 金 龍 」 及其關
聯 證券 帳戶 多 次 交易「新 疆 眾和 」股票 ,並獲取 巨 額 利益的行為, 違反
《證券法 》第 43 條第 1 款:「證券 交易 所、證券公司和證券 登記 結算機構
的從業人 員 、證券 監 督 管理機構的工作人 員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 禁止 參與
股票交易 的其他人 員 ,在 任期 或者法定 限期 內,不得 直接 或者以化 名 、 借
他人 名 義持有、 買賣股票 ,也不得收 受 他人 贈送 的 股票 。 」 之規定,構成
《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 97 條所述基金從業人 員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 份額 持
有人利益之行為以及 《證券法 》第 199 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禁止 參
的,
責
與股票交易
名 、 借 他人
處 以 買賣股票
令 依法 處 理非法持有的 的人 員 , 直接 股票 或者以化 , 沒 收 違 法所得,並 名 義持有、 買賣股票 等 值 以 下 的
罰 款 ; 屬 於國家工作人 員 的, 還 應當依法 給 予 行政 處 分。 」 之規定,中國
證監會決定沒收其 違法所得 152.72 萬元 ,並 處 50 萬元罰 款的處罰,符合法
律規定。
(四)未盡問題
根據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 民代表 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七次
刑法第
七)》第
會議透過的 交易 《刑法修正案 ( 所、證券公司、 2 點,於 期貨 經 紀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條新增第 4 項規定:
180
期貨交易
「 證券
所、
監 管 部 門或者行業
商 業 銀 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
幕
會的工作人 員 ,利用因 職 務 便 利獲取的內 員 以及有關 資訊以 外 的其他 未 公 開 的資 協
訊, 違反 規定,從事 與該 資訊相關的證券、 期貨交易活動 ,或者 明示 、 暗
示 他人從事相關 交易活動 , 情 節 嚴 重 的,依照 第 一 款 的規定 處 罰 。 」 即
「從事上 述交易活動 ,情節嚴重的,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並 處
或者單 處違法所得一 倍以上 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 嚴重的, 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 處違法所得一 倍以上 五倍以下罰金。 」
今 後,對於 類似 唐 建 的 「 老 鼠倉 」 行為,不 僅 有中國證 監 會的行政 處
罰 措 施 , 更 有 《 刑 法 修 正 案 ( 七 ) 》 的 刑 事 處 罰 規定, 形 成了相對較為 健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