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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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33
「 老 鼠倉 」 行為的實 質 是指內 幕 交易 或 操縱 市場兩種 類 型。 「 老 鼠
倉 」 行為 嚴 重 破壞 金融管理 秩 序,損 害 市場的公 平 、公 正 和公 開 , 嚴 重 損
害客戶 投資者的利益和金融行業 信 譽 ,也損 害 從業人 員 所在單 位 的利益。
然而,中國 《 證券投資基金法 》 、 《 證券法 》 、 《 公司法 》只 有關於基金
業 「 老 鼠倉 」民 事 責任 和行政 責任 的規定,而 難 以 適 用 現 行 刑 法對內 幕 交
易 罪 的規定, 就無 法 追究 其 刑 事 責任 ,對 此類 行為的 打擊 顯 得不 力 ,不能
發揮刑法的 威懾 功能。
二、對「老鼠倉」犯罪的刑法規制
為此,2009 年 2 月 28 日,十一屆全國人大 常委 會第七次會 議審議 通過
了《刑法修正案 ( 七)》(中華人民共 和國主 席令十 一屆第 10 號),增加 打擊
「老鼠倉 」犯罪 的刑法規定,將 刑法第 180 條第 1 項修改為: 「證券、 期
貨交易 內 幕 資訊的知 情 人 員 或者非法獲取證券、 期貨交易 內 幕 資訊的人
員 ,在 涉 及證券的 發 行,證券、 期貨交易 或者其他對證券、 期貨交易價 格
有 重 大 影響 的資訊 尚 未 公 開 前, 買 入或者 賣 出 該 證券,或者從事 與該 內 幕
述 交
資訊有關的 ,情節嚴重的, ,或者 處 5 洩 露 該 資訊,或者 明示 拘役 、 暗 示 他人從事上 處違法
期貨交易
,並
處或者單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易活動
所得一
倍以上
嚴重的,
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
226 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並 處違法所得一 倍以上 五倍以下罰金 。」並於同 條增訂第 4 項:
「 證券 交易 所、 期貨交易 所、證券公司、 期貨 經 紀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商 業 銀 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 員 以及有關 監 管 部 門或者行業 協
會的工作人 員 ,利用因 職 務 便 利獲取的內 幕 資訊以 外 的其他 未 公 開 的資
訊, 違反 規定,從事 與該 資訊相關的證券、 期貨交易活動 ,或者 明示 、 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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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修訂之《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 181 條第 1 項規定為: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
券、期貨交易的 虛假 資訊,擾亂 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造成嚴重 後果的,處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 單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