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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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33




                               「  老 鼠倉  」  行為的實     質 是指內    幕 交易   或  操縱  市場兩種     類 型。   「  老 鼠
                           倉 」 行為  嚴 重 破壞   金融管理     秩 序,損    害 市場的公     平 、公   正 和公  開 , 嚴 重 損
                           害客戶   投資者的利益和金融行業              信 譽 ,也損    害 從業人    員 所在單   位 的利益。
                           然而,中國      《 證券投資基金法        》 、 《 證券法     》 、 《 公司法    》只  有關於基金

                           業 「 老 鼠倉   」民  事 責任   和行政   責任   的規定,而      難 以 適 用 現 行 刑 法對內     幕 交
                           易 罪 的規定,     就無  法 追究   其 刑 事 責任   ,對  此類   行為的    打擊  顯 得不   力 ,不能
                           發揮刑法的     威懾   功能。




                           二、對「老鼠倉」犯罪的刑法規制


                               為此,2009    年  2  月  28  日,十一屆全國人大       常委   會第七次會      議審議   通過

                           了《刑法修正案 (       七)》(中華人民共        和國主    席令十   一屆第     10  號),增加   打擊
                           「老鼠倉    」犯罪    的刑法規定,將        刑法第    180  條第   1  項修改為:     「證券、    期
                           貨交易   內  幕  資訊的知    情 人  員 或者非法獲取證券、            期貨交易     內 幕  資訊的人
                           員 ,在  涉 及證券的     發 行,證券、       期貨交易    或者其他對證券、          期貨交易價      格

                           有 重 大 影響   的資訊   尚 未 公 開 前,    買 入或者   賣 出 該 證券,或者從事          與該  內 幕
                                                                                             述 交
                           資訊有關的  ,情節嚴重的,     ,或者 處  5  洩 露 該 資訊,或者    明示  拘役 、 暗 示 他人從事上  處違法
                                      期貨交易
                                                                              ,並
                                                                                  處或者單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易活動
                           所得一
                                 倍以上
                                                               嚴重的,
                                       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
                                                                    226  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並    處違法所得一       倍以上    五倍以下罰金         。」並於同      條增訂第      4  項:
                           「 證券  交易   所、  期貨交易     所、證券公司、        期貨   經 紀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商 業 銀 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                  員 以及有關      監 管 部 門或者行業      協
                           會的工作人      員 ,利用因     職  務 便  利獲取的內      幕 資訊以    外 的其他    未  公 開  的資
                           訊,  違反  規定,從事      與該   資訊相關的證券、          期貨交易活動       ,或者    明示  、 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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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年修訂之《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    181  條第  1  項規定為: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
                            券、期貨交易的      虛假  資訊,擾亂   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造成嚴重   後果的,處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    單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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